问题 | 折迁协议安置房产权是否注明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一、折迁协议安置房产权是否注明 1、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协议中对安置房产权进行注明。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对拆迁补偿不满意该怎么办 1、先不要签订任何拆迁安置协议。 因为拆迁安置协议属于合同,一旦基于自主的意思签订之后,意味着双方都要受契约的限制,即使事后反悔,到时候可能还得承担违约责任,最终将导致得不偿失的后果。 2、既然对拆迁不满意,那么建议现在最好不要签订任何拆迁安置协议。 3、提起行政裁决或行政复议,重新制定拆迁补偿方案。 实践中,如果对政府提出的拆迁补偿不满意,那么可以及时提起行政裁决或行政复议,一般地,要在拆迁补偿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提出重新制定拆迁补偿方案,还可以从中提出自己的主张。 5、可以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般来说,如果是跟开发商因拆迁补偿起纠纷的,那么便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赔偿纠纷。 不过,即使是跟政府部门起的纠纷,也可以通过起诉处理。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拆迁补偿协议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进行注明,但对产权是否要注明没有规定,是否注明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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