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顺序是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一、民法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顺序是什么 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是由法定监护人进行监护。例如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由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如果有意定监护的,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遗嘱指定监护人】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依据被监护人而确定监护的顺序,一般情况下由法定监护人进行监护。 如果有意定监护的,意定监护顺序优先于法定监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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