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股权转让对债权债务如何处理,相关法律规定 |
分类 | 公司经营-股权 |
解答 |
一、民法典股权转让对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民法典规定,公司是法人组织,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股东履行出资责任后,转让股权不承担公司债务。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法人民事责任承担】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过以上内容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股东履行了出资的责任后,股东转让股权的,不承担公司的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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