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数罪并罚中的限制加重是指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一、数罪并罚中的限制加重是指什么? 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以其中最重的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程度的刑罚,作为应执行的刑罚。或者是在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数刑相加的总和刑期一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法律同时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最高不得超过的限度。 又称限制相加原则,指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以其中最重的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程度的刑罚,作为应执行的刑罚。或者是在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数刑相加的总和刑期一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法律同时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最高不得超过的限度。 数罪并罚后执行的刑期不能超过一定的时间。一般数罪并罚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判处管制的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二、数罪并罚如何计算?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是刑法总则中量刑的常用方式之一,这是为了针对犯罪分子多个犯罪行为进行叠加处置的最佳办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都有期限,本身可以合并,但如果采取相加原则,就显得过严,而且不符合实际;如果采取吸收原则,就显得过宽,既不符合正义观念,也不利于预防犯罪。于是,我国规定了限制加重原则。 三、数罪并罚的原则有哪些? 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分为三种情形: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对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再按照法定原则进行并罚,对于同种的数罪,一般以一罪论处,除非违反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漏罪的并罚,按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对新发现的罪进行定罪量刑,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已经执行的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即实行“先并后减”的原则。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又犯新罪的,按照《刑法》第71条规定,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即“先减后并”。 在当代社会数罪并罚也是非常常见的,因为数罪并罚,他在我们国家主要是一个人犯了多种罪名,并且对这个多种罪名作出综合的考量,然后做出最终的定罪量刑,当然也有可能在这个限度之内进行限制,加重处罚,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判断。 对于数罪并罚中的限制加重是指什么这个问题,需要结合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如果是对犯罪行为人数罪并罚的,那么就需要首先对数罪定罪量刑,之后按照一定的规则对犯罪行为人判处处罚。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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