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东土地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征地拆迁-土地征收 |
解答 |
一、山东土地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1、拆迁山东的房屋,被拆迁方可能会获得的补偿金为几十万元,具体的补偿金数额,结合以下规定确定: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2、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1)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 (2)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明确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补助费、支付期限、搬迁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等。 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明确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户型、面积、选房顺序,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结算方式,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等。 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由谁拟定? 1、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补偿方案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户型和面积、选购办法、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并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意见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2、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产权清晰; (2)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质量安全标准; (3)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拆迁过程中发生纠纷谁担责? 1、拆迁过程中发生纠纷可能由拆迁方、也有可能由被拆迁方来担责。 如果被拆迁方拒不搬迁引发的纠纷,可能需要被拆迁方来担责。 限期拆迁纠纷。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后,未按期搬迁,拆迁人起诉要求被拆迁人拆迁的,受案后,拆迁人还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因为政府的房屋主管部门向拆迁人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先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期限内签订了合同,必须按期拆迁。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这条规定体现了行政行为在行政程序执行中的高效率要求。 2、若被拆迁方对拆迁补偿决定不服,可能需要作出补偿决定的政府担责。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不管是山东,还是其他地区的房屋,若是被拆迁,作为被拆迁方,在搬迁之前就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若征收的是山东地区的土地,补偿金需要结合山东土地拆迁补偿标准确定。具体可以获得的补偿金数额,通常在补偿协议之中有明确的记载。拆迁补偿协议签署后,最好妥善保管,后期若是发生纠纷,可以按照拆迁补偿协议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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