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约收购怎么操作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订立 |
解答 |
要约收购的程序如下: 一、预受要约申报 1、收购方刊登《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 2、流通股东有权在要约收购期内进行如下操作: (1)正常买卖交易;被收购公司不停牌,可以正常转托管 (2)对所持股份进行预受要约申报,申报确认后不能卖出 (3)预受要约申报确认后如须卖出,应解除预受要约后再卖出 3、只要没有成功申报要约收购,可以正常转出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要约收购生效 1、如果要约收购的生效条件成立(预受要约数量达到一定比例),则被收购的股票将不再满足上市条件,公司将履行股票终止上市的有关程序;如果要约收购的生效条件无法满足,则原预受申报不再有效,股东预受要约申报的股份将自动解除临时保管,可进行正常交易。 2、被收购股票终止上市后,未接受要约的股东所持有的被收购股票将无法在深证交所交易,该等股票的流动性及交易的便利性较之以前将大为降低。 3、在等待期间,即股票不再挂牌交易,还没有开始余股要约收购,停止办理正常转出申请。 4、要约已经生效,被收购股票停牌。开始余股收购。 三、余股收购 1、开始日是在证券发布终止上市公告的次一交易日。 2、申请方式与之前要约收购方式一样。 3、以一个自然月为一个结算周期。 4、每一结算周期分为两个期间:从该月第一个交易日至倒数第三个交易日前(不含该日)为该结算周期的可接受余股出售申报期间,该期间不进行申报出售余股的资金结算;最后三个交易日为该结算周期的登记结算期间,该期间停止接受余股出售申报。 5、每一结算周期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公司完成该结算周期已申报出售余股的资金结算、证券支付以及登记过户手续。 6、在余股要约申购期间,可以正常转出。 一、要约收购的条件如下: 1、持股比例达到30%; 2、继续增持股份; 3、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超过60日; 4、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5、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二、公司收购包括以下类型: 1、根据收购的方式,可以分为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 2、根据收购的范围,可分为横向并购和垂直并购; 3、根据合同标的,可分为现金收购和股份换购; 4、其他类型。 综上所述,同意接受收购要约的股东,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理预受要约的相关手续。收购人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票,在要约收购期间不得转让。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九条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上市公司发行不同种类股份的,收购人可以针对不同种类股份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要约收购怎么操作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我们还整理了很多其他法律方面的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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