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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
分类 税务类纠纷-合理避税
解答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有:

1、奖金。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军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债券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补贴津贴。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

4、救济性款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的个人生活补助费;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救济金以及抚恤金;

5、保险赔款。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

6、转业复员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安家费、离退休费用。按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外交人员所得。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司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协议免税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其他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总之,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有奖金、债券利息、补贴津贴、救济性款项、保险赔款、转业复员费、安家费离退休费用、外交人员所得、协议免税所得和其他所得等。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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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3 14:4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