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毒品犯罪分子的自首和立功 |
分类 | 刑事辩护-毒品辩护 |
解答 |
一、一般形式的自首。 一般形式的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而尚未归案之前的自首,即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情形。
二、特殊形式的自首。 特殊形式的自首,又称准自首或者余罪自首。它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关于认定毒品犯罪分子的立功 刑法意义上的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立功,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从宽量刑情节之一,也是我们在处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案件或者其他毒品犯罪案件时,常常需要加以认定的情节。对此,应注意掌握以下几个问题: 1、立功的主体,仅限于犯罪分子。 2、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的规定,立功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的; (2)犯罪分子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3)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5)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 3、立功的从宽处罚。对于立功的从宽处罚,有三种情形: (1)是犯罪分子具有一般的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是犯罪分子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是犯罪分子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如何认定毒品犯罪分子的自首和立功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帮助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律师给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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