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认定工伤后怎么赔付 |
分类 | 工伤赔偿-工伤赔偿标准 |
解答 |
认定工伤后,工伤职工获得以下赔偿: 用人单位支付支付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认定工伤后又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还可以获得以下赔偿: 用人单位支付五级、六级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自理障碍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支付全部工伤赔偿项目,不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再向用人单位追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认定工伤后怎么赔付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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