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违约责任连带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难免会碰到一些违约情况。其中,有一些违约情况较为复杂,比如这里讲到的合同违约的责任连带情况。那么,我们该如何来认定合同违约责任连带呢?下面我们来进行明确。 (一)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责任连带 《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可见,这种连带责任是针对合伙人与债权人这一外部关系而言,至于合伙内部仍是一种按份的责任。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与合伙中的相似,根据《民法通则》第5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合伙型联营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的约定对联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因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违约责任连带的规定,由于有法律的支撑,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由上述内容可见,合同违约责任连带的规定是十分严格的,因而我们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合同事项,不得签订无效合同、不可在法律规定之外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等,为合作顺利开展提供良好保障。如果您还有其他的相关问题需要 咨询建议咨询在线律师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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