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认定信用卡诈骗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一、怎么认定信用卡诈骗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 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 想要通过不当手段得到他人财产的,通过重置他人支付密码,窃取该第三方支付账户绑定的银行卡信息资料并进行网上消费和转账,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律师。 二、信用卡诈骗罪中信用卡的认定 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该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可见,立法机关的意图很明确,就是通过立法解释进一步扩大并统一刑法意义上“信用卡”的范围认定,即针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支付卡,只要其具备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据此,我国《刑法》中的信用卡应当既包括国际通行意义上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也包括了不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借记卡。 有恶意透支信用卡的,并不一定就构成犯罪,此时自然就不会涉及到判刑的问题,除非是符合入罪标准,认定构成了犯罪,那么才能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这里的信用卡应当做扩大解释,像那种借记卡,虽然不具有透支功能,但是也属于这里的信用卡。以上就是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怎么认定信用卡诈骗罪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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