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保证人具有哪些义务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应当承担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我国的取保候审的制度是十分严格的,因此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应当注意相关的刑事法律取保候审的规定,在必要的时候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取保候审保证人具有哪些义务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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