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根据规定帮助信息犯罪怎么判?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一、根据规定帮助信息犯罪怎么判? 1、帮助信息犯罪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出售银行卡是最常见的帮信罪。 犯罪分子收到赃款为了确保安全,需要先“跑分”洗钱,把钱洗白了才转到自己的账户。宰割“跑分”的过程之中,就需要借助大量的他人银行卡。 3、除了卖卡,帮犯罪分子拉微信群,也是一种常见的帮信罪形式。 在拉人进微信群之后,等待拉人者的可能是法律的制裁。这是由于尽管没有参与找,但拉人的写给给电信诈骗提供了帮助,可能会构成帮信罪。 二、提供银行卡跑分后注销银行卡,还会构成帮信罪吗? 1、提供银行卡跑分后注销银行卡,可能还会构成帮信罪。 明知他人意图实施或正在实施电信诈骗的犯罪活动,仍然提供银行卡跑分,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即使事后注销银行卡,也不影响其构成犯罪,并且注销银行卡的行为,可能反而更容易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 2、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求行为人对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明知”。 因此,若是行为人在生活中,偶然发现或者是明知有他人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仍然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给相关人员,让他人利用自己的银行账户进行资金操作,则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3、不建议事后注销银行卡 (1)在《刑法》中有一个名词叫作犯罪停止形态,包括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预备,这种形态一旦形成,就不能再改变。 也就是说,若是犯罪行为已经既遂,则不可能再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变成犯罪未遂或者中止。 (2)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只要行为人明知他人在实施信息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而提供银行卡跑分,且相关资金确实经过了该银行卡,情节严重的,提供银行卡的行为人就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既遂。 因此,即使行为人事后将银行卡注销,也不影响其已经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事实,不影响定罪。 另外,需要着重强调的是,注销银行卡这一行为,反而能反映出行为人对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明知,导致在后续的定罪量刑之中处于不利地位。 因此,注销的行为其实没有太大的必要。 三、如何判断涉嫌犯帮信罪者是否自首了? 1、帮信行为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2、理解自首的这一条件,应着重把握下列几个问题: (1)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犯罪的事实 投案人因法律认识错误而交、代违法行为或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的事实,不构成自首。杀人是典型的自然犯,通常情况下,也不会发生法律认识错误的问题。 (2)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即自己实施并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 另外,就司法实务而言,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既可以是投案人单独实施的,也可以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的;既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数罪。 (3)投案人必须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即犯罪分子应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供述所实施的全部罪行 如果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犯罪人只能如实地供述自己的主要或基本的犯罪事实,即能够据以确定犯罪性质、情节的犯罪事实,也应视为如实供述罪行。如果犯罪人在供述犯罪的过程中推诿罪责,保全自己,意图逃避法律制裁;大包大揽,庇护同伙,意图包揽罪责;歪曲罪质,隐瞒情节,企图蒙混过关;掩盖真相,避重就轻,试图减轻罪责;等等,均属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自首。 公民、单位若是明知他人在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行为,那么最好不要为对方提供帮助,否则是有可能会被认定为犯了帮信罪的。对帮助信息犯罪怎么判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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