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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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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既遂的概念

犯罪既遂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既遂是犯罪的标准形态,即分则处罚所设定的标准的处罚程度的状况,预备、中止、未遂为特殊形态。

二、犯罪既遂特征

1,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不应将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也称之为犯罪既遂。

2,行为人必须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这是犯罪既遂成立的时间条件。

3,行为人的行为齐备了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的全部要件,这是构成犯罪既遂的实质要件。

三、犯罪既遂类型

1.结果犯

某些犯罪结果发生是既遂:如杀人,实行终了未必是既遂;故意杀人出现被害人的死亡才既遂;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扰乱社会秩序罪.强奸罪

2.危险犯

不要求结果发生,只要求有结果发生的危险是既遂:如刑法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层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基本形态,只要有危险就既遂,另一层是10年以上死刑以下的标准形态,要求有危害结果发生。危险可以经过科学测量实验主观印证的东西。

如在火车铁轨上放石头,若及时清除,则是3年以上10年以下,不能算未遂。若是小树枝,则不算犯罪,因为没有危险。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等也是危险犯。

3.行为犯

既没有结果也没有危险标志,只能看行为的结果-行为犯。脱逃罪,以逃离监管人员的实际监控为既遂(即使立即被抓回,也是既遂);偷越国境罪,越国境即既遂;伪证罪,虚假陈述完成,即既遂;诬告陷害罪,告发行为完成即既遂,不要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多环节犯罪,只要求有一步完成即既遂,如拐卖妇女儿童罪,买的妇女,未卖出也既遂;绑架罪,行为人控制了人,但尚未开始勒索财物,仍属既遂;贩毒罪,买了尚未卖,既遂;奸淫幼女罪,接触说,不是强奸的插入说。

非法拘禁罪、诬告陷害罪、刑讯逼供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等也是行为犯。

4.举动犯

一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立即宣告既遂。没有未遂。

如:教唆煽动型犯罪,原本为某些犯罪的预备行为而刑法提升为犯罪的既遂行为定罪的,如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四、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1.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犯罪的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犯罪未遂的成立应具备三个特征。
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的标志。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构成所规定的客观要件的行为。

第二,犯罪未得逞,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标志。所谓未得逞,是指行为没有齐备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没有完成犯罪,主要是指行为人追求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
第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标志。所谓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行为人本意的因素。

犯罪未遂根据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与否为标准,可以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根据实际上能否构成既遂为标准,可以分为能犯的未遂与不能犯的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与犯罪中止的区别

犯罪的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犯罪中止的成立应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犯罪中止必须是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包括犯罪的预备过程和犯罪的实行过程),这是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条件。

第二,犯罪中止必须是行为人自动地中止犯罪,这是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条件。这里的自动中止必须是彻底的。

第三,犯罪中止必须是行为人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是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条件。犯罪既遂是对犯罪中止的绝对排斥。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五、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

中国刑法上对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这几种犯罪形态的成立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惟独没有明确规定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因此在我国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争论。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犯罪既遂标准有很多学说,其中有三种代表性的学说——犯罪目的实现说、犯罪结果发生说、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这三种学说都有一定的不足,但也有其合理之处。

1.犯罪目的实现说

犯罪目的实现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犯罪人主观上追求的犯罪目的通过犯罪行为的实施而实现,即实施终了的犯罪行为,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目的。学界一致认为犯罪目的实现说中的目的具有很强的主观性、任意性和层次性,究竟以什么样的目的作为认定既遂的标准就成了一个难题。笔者也比较认同这个观点,因为实施一个相同的犯罪,不同的人可能具有各自不同的目的,这样的话将目的作为犯罪一个构成要件就显得不严谨、也不易操作。而且犯罪目的实现说不能广泛运用,刑法所规定的许多犯罪都不以目的作为构成要件。

2.犯罪结果发生说

犯罪结果发生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造成丁法定的犯罪结果,与犯罪既遂相比,犯罪未遂缺少的结果这一构成要素。犯罪结果发生说将法定的危害结果或行为人所预期的危害结果作为既遂的认定标准,其一,主张预期结果者来说,其弊端与目的说相同,带有主观性,很难达到标准的统一。其二,主张法定结果者,其弊端表现在结果犯不能涵盖刑法所规定的各类犯罪,无法解决所有犯罪既遂判断的统一标准问题,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3.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

构成要件齐备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具备了具体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情况,既遂与未遂的区别就在于犯罪行为是否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我国刑法理论界存在一定误区,把构成要件齐备说当做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这明显有不当之处,违背了我国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构成要件齐备说应该是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既遂表示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未遂则不完全具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犯罪既遂相关词条

  • 刑罚种类

    刑罚种类,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依据犯罪嫌疑人行为特征及社会危害程度科以何种刑法的种类。

  • 定罪情节

    定罪情节,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罪轻罪重的情况,比如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社会危害程度,是否累犯等。

  • 刑事罪名

    刑事罪名,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构成何种刑事犯罪的名称,具体内容在刑法分则有详细描述。

  • 刑法的效力

    刑法的效力,指刑法生效的范围,分为时间效力、地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即刑法适用于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和什么人。

  • 主观罪过

    主观罪过,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为自己在刑事侦查、提起公诉、法院判决阶段提供法律帮助,以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被委托律师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相关法律,向司法机关申请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行为。

  • 罪数形态

    罪数形态,是指主体为一人,但其所犯之罪有数个,依据刑法理论上最终为一罪或数罪。

  • 绝对不能犯未遂

    绝对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对有关犯罪事实认识错误,其犯罪行为根本不可能完成犯罪达到既遂,而使犯罪停止在未遂形态。

  • 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有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 既遂犯

    是什么“既遂犯”指的是一方在承诺履行完承诺后实际上又另行履行了同样的承诺或行为,而另一方拒绝接受该承诺或行为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双方同时都有违约责任,但另一方可能会承担更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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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6 5: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