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案件不予立案的原因有哪些? |
分类 | 诉讼仲裁-诉讼管辖 |
解答 |
人与人之间或多或少会出现一些矛盾,就法律而言,民事诉讼法调节了一些民事活动纠纷,规范了民事诉讼活动。但有时会遇到法院对于该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情况,会感到十分苦恼,那么其中是什么缘由不予立案呢?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民事诉讼案件不予立案的原因。 一、民事诉讼案件不予立案的原因有哪些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即法院不受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可能是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或者不符合时间要求的,又或是只能申请仲裁的等等,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应及时了解缘由,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可以找一个律师来帮忙,他们对于法律更为专业一些。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