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根据规定打砸多少犯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立案 |
解答 |
一、根据规定打砸多少犯罪? 1、故意打砸他人五千元以上的财物可能会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损坏他人财物,需要负如下几种法律责任: (1)民事侵权责任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2)行政责任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 即情节严重或者数额较大,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满足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 此外,若是存在以下的情形,也满足了此罪名的立案标准; (1)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2)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 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3、被毁坏的财物应分为有残值与无残值两种 对于残值的认定是否要考虑财物价值的整体性,既要关注被毁坏部分的直接价值减损,也要重视财物整体功能的下降或丧失。不过,这种认定方式可能会被认为不利于被害人财产权的保护,即往往存在恢复被害人的财产所需费用要高于犯罪数额的问题。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这类案件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原告索要赔偿时所适用的是民事法律规定,并不以指控的犯罪数额为限,所以,不利于被害人财产保护的问题并不存在。 三、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是什么?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包括犯罪客体不同、客观要件不同等。 1、犯罪客体不同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植物罪侵犯的是国家对植物资源保护的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 2、客观要件不同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植物罪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植物的行为,就可构成犯罪;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人除要求实施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外,还必须达到一定数额和情节,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才构成犯罪。 3、犯罪对象不同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植物罪的对象仅为珍贵植物;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私财物。 4、主体要件不同。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植物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是该罪主体。 不管是出于什么目的,都不对实施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否则一旦多次实施了此种行为,或者实施的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那么就有可能会被认定为犯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对打砸多少犯罪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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