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有所有权处分他人财物的合同效力怎样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一、没有所有权处分他人财物的合同效力怎样 没有所有权处分他人财物签订的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如果合同经过了所有权人追认了,或者签订合同有无权处分人获得了处分权了,则该合同有效;如果没有经过所有权人追认也没有获得处分权的,则合同无效。 如果签订合同的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的,则即使合同最终未被追认导致无效的,也不能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财产,权利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索赔。 如果因为无权处分人没有取得处分权导致财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受让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二、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怎样 《民法典》第597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从“解除合同”的表述中可得知,《民法典》认为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有效。 因为解除的前提不可能是待定,而如果仅仅是成立而未生效,也就无需解除了,因为还未生效,对双方无约束力。所以说,解除的前提或者说合同可以解除的言外之意就是合同成立并生效。 但是该调整并未剥夺所有权人的权利。《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这两个条款并不冲突,因为《民法典》第311条仍然受制于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如果是善意的,对出卖人无权出卖是不知情的,那么其有权取得该物权,至于所有权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赔偿。如果第三人不是善意,是明知出卖人无权处分,但仍然购买,那么所有权人有权取回该物。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三、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怎样 《民法典》第597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从“解除合同”的表述中可得知,《民法典》认为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有效。 因为解除的前提不可能是待定,而如果仅仅是成立而未生效,也就无需解除了,因为还未生效,对双方无约束力。所以说,解除的前提或者说合同可以解除的言外之意就是合同成立并生效。 但是该调整并未剥夺所有权人的权利。《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这两个条款并不冲突,因为《民法典》第311条仍然受制于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如果是善意的,对出卖人无权出卖是不知情的,那么其有权取得该物权,至于所有权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赔偿。如果第三人不是善意,是明知出卖人无权处分,但仍然购买,那么所有权人有权取回该物。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没有所有权处分他人财物的合同效力怎样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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