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盗窃罪的起刑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一、北京盗窃罪的起刑标准是怎样的? 1、在北京盗窃财物价值在两千元以上,就有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北京全市法院审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刑事案件,“数额较大”认定标准为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认定标准为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认定标准为四十万元以上。 2、有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为一千元以上: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被法院认定为犯了盗窃罪有可能被释放吗? 1、被法院认定为犯了盗窃罪有可能会被释放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盗窃犯不可能盗窃自己的财物,他所盗窃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虽然是自己的财物,但由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亦视为“他人的财物”。如寄售、托运、租借的物品。但有时也有这种情况,由自己合法所有、使用、处分的财物,也应视为:“他人的财物”。如在主人的店里出售物品的雇员在现实中监视、控制、出售的物品,仓库管理员领取的库存品,旅客借用旅馆的电视等。遗忘物是遗忘人丢失但知其所在的财物,大多处于遗忘人支配力所及的范围内,其所有权或占有权仍属于遗忘人,亦视为“他人的财物”,遗失物是失主丢失而又不知其所在的财物。 2、盗窃行为人可能会被免除刑事处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怎么处理? 1、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1)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2)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3)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2、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2)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不管是在北京,还是在其他地区,公安机关都只有是确定满足了既定的立案标准之后,才会立案处理盗窃案件。阅读此文后,如果对北京盗窃罪的起刑标准是怎样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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