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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诉讼
解答

《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此种情况下,追诉时效的延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这是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前提条件。

2、行为人实施了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

《刑法》第8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此种情况下,追诉时效的延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控告。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应当立案”是指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公认的《刑法》理论,被控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对其进行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上虽然明确规定了有关刑事追诉时效的具体情况,但对于相关事项的处理还是需要基于实际的涉案事实来进行认定的,特别是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其判决的刑罚情况不同,那么其相应的追诉时效也会有所差别。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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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3:1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