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制式合同是无效合同吗? |
分类 | 诉讼仲裁-治安管理 |
解答 |
一、制式合同是无效合同吗? 1、制式合同不是无效合同 制式合同一般是指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无效合同需要符合合同法定无效的情形。 2、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 (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5)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二、拟定制式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拟定制式合同的注意事项包括条款提供者应根据公平原则拟定条款、条款提供者应承担提请对方注意并作说明的义务。 (1)条款提供者应根据公平原则拟定条款。任何合同,若显失公平,则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而格式条款由于是一方预先拟定,且内容不容对方协商,因此,对条款提供者提出一个“公平”的要求是非常必要的。 (2)条款提供者应承担提请对方注意并作说明的义务。 (3)条款提供者不得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否则格式条款无效。采用格式条款时,必须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2、导致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3)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无效格式条款。 (5)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 (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 (7)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 (9)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三、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包括免责条款风险、格式条款无效的风险、对格式合同的不利解释风险等。 1、有违公平原则之虞的风险 在格式合同中,格式合同制订者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合同相对人与其之间的权利,不得利用自身有利地位,将意志强加于相对人,损害相对人的利益。 2、免责条款风险 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所谓合理方式主要是指格式合同制订者以能引起相对人注意、提醒强调和吸引对方注意力的方式,通常可采取要求合同签字、个别告知或对这些条款以更醒目字体、字号标明注意事项、填写说明等。提请相对人注意必须在合同签订前作出,否则,则对相对人不产生约束力。 3、格式条款无效的风险 格式合同如果违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以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时,借款人可以依法要求确认其无效。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4、特别条款的效力优于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风险 如果格式合同制订者与相对人就格式合同的条款所规定的内容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特别条款的效力就要优于格式合同条款,因为它更符合意思自治原则。 5、对格式合同的不利解释风险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格式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它由格式合同制订者一方预先拟定,又未与相对人预先协商,因此,法律要保护相对人的利益。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对制式合同是无效合同吗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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