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应该如何主张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一、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应该如何主张 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失向过错方主张,也就是向导致合同无效的一方主张;如果各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则各方按照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什么叫无效合同,无效合同的情形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约赋予其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无效合同的情形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2)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范及公序良俗的合同。 (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合同无效损失是否仅实际损失 合同无效造成损失赔偿的性质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基于缔约过失责任所主张的损害赔偿仅限于“信赖利益”。 信赖利益的损害包括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所受损害又称直接损失,是指既有财产的减少,如缔约费用(如为签订合同而支出的交通费、咨询费等合理费用).准备履约费用(如为履行买卖合同而租赁仓库支付的租金等合理费用)、已付金钱产生的利息等。若合同成立一段期间后又被认定无效,且一方在合同成立后已经开始履行合同的,则这方实际履约的费用也应算作所受损害而得到赔偿。 所失利益又称间接损失,是指既有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的部分,包括因丧失了与第三人另行缔约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等。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应该如何主张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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