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样构成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 |
分类 | 诉讼仲裁-治安管理 |
解答 |
一、怎么样构成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 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的构成要件为: 1、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而且还侵犯了被绑架妇女的人身权利。 2、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绑架的妇女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绑架的妇女的行为。 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 (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三、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是什么 1、侵犯的客体不同。尽管二者都可能同为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解救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然而前罪还侵犯国家机关的声誉。 2、客观方面不同。妨害公务罪只能是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的解救公务,而本罪阻碍的方法多种多样,但都只能是利用职务阻碍,且被阻碍的解救活动。被妨害的公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执行的解救公务。而本罪既可以是阻碍解救妇女、儿童的公务,又可以是其他公民的非公务的解救活动。 3、主观方面不同。妨害公务罪行为人主观上只须明知阻碍的是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即可,不须明知何种公务、何类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而本罪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自己阻碍的是解救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 4、主体的区别。妨害公务罪是一般主体,而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于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 四、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与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界限是什么 1、侵犯客体不同。本罪除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解救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外,还侵犯国家机关的声誉,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不侵犯国家机关的声誉。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客观行为多种多样,且限定为利用职务实施,阻碍的解救活动可以是公务也可以是非公务。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行为形式只限定为以“聚众”的形式,且阻碍的仅限于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公务行为。 3、主体上不同。本罪主体仅限于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主体为实施阻碍行为的首要分子,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不同。本罪主观故意的内容是意图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和非公务活动,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故意内容是意图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 怎么样构成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符合该罪构成要件的即可。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是非常宽泛的,但只有那些负有特定的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查看了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会有专业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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