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辩护普通信息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某律师作为其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卷宗,了解了案情。现针对本案的事实与证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第一,对起诉书中指控的某某涉案公民个人信息条数有异议。 本着负责任的态度,辩护人从卷宗中选取了第117页某某发送给某某的49条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了一一核对,其中号码为空号、呼叫失败或者明确告知打错的、关机打不通的为16个。其余的信息的手机号不是不接,就是拒接,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也有的是电话号码正确但地址不正确。 所以,按照这个比例来计算,真实的信息实际上非常少,大约占比在5%左右。因为这些信息属于批量公民个人信息,公诉机关仅将重复的信息排除在外,未将不真实的排除在外,这显然不符合最高院的上述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亦应受到保护,而且从法院的多个判例来看,都是由侦查机关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的,以经过核实准确的信息进行计算,辩护人提供两份判决书作为例证。 第二,起诉书指控某某向他人提供或者以其他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辩护人对此持异议。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会根据当事人的犯罪情节进行判决。如果符合情节严重情形,比如向他人出售公民生活轨迹以及其他信息等,或者非法获取相关信息五十条的,那么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话,那么会被判处三年到七年以内的有期徒刑。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辩护普通信息有哪些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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