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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介绍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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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介绍贿赂罪罪名变迁

我国对介绍贿赂犯罪一向都重视惩处,新中国成立以后,最早在1952 年《惩治贪污条例》中就已有规定。

1979年刑法在185条第3款中规定了介绍贿赂罪,但当时是与行贿罪并列规定在一款之中,即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的出台,这一规定是否取消了介绍贿赂罪引起了学者们的争议。因为该《补充规定》未对介绍贿赂罪进行补充,而原先与之刑罚同样——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的行贿罪法定刑升为无期徒刑。因此有人认为该规定取消 了介绍贿赂罪。当时的主流观点持肯定意见。

1997年刑法对介绍贿赂罪作了保留,但在三个方面作了修改,首先是用专门的条文将其单独规定,并且增加了“情 节严重”作为本罪的犯罪要件之一,同时为了分化瓦解贿赂犯罪,鼓励犯罪人改过自新,还增加了“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内容。可以说,现行刑法对介绍贿赂罪的规定比1979年要轻。因而我国现行刑法中的介绍贿赂罪,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介绍贿赂罪构成要件

(一)本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既包括国家公职人员及其他公务人员,也包括非公职人员。实践中,介绍贿赂的人多数是与受贿者关系密切的人,比如近亲属、秘书、司机、保姆、同学等等。这些人因为和受贿者关系亲密,容易从心理、情感上对受贿者进行突破,使受贿者丧失原则和底线。再者,这些和受贿者关系密切的人对受贿者个人生活中的喜好较为清楚明了,也就是掌握了受贿者的“软肋”,若以此为攻击点,则受贿者通常会“溃不成军”。

(二)本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为行贿、受贿双方进行沟通、联系和撮合,并且希望通过自己的行为使贿赂得以形成。但贿赂结果是否形成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通常情况下,介绍贿赂人具有从中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谋取非法利益并不是介绍贿赂罪得以成立的必要条件。

(三)本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职人员及其他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介绍贿赂行为人通过替受贿人与行贿人双方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从而使得行贿人可以向受贿人给付财物,达到满足双方各自利益的目的,从而获取“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的结果。介绍贿赂、行贿、受贿这三种行为是紧密联系的,他们的行为都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

(四)本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行为,即在受贿、行贿双方之间沟通、联络、撮合,起媒介作用的行为。其行为形式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为行贿人实施行贿行为,而向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公务人员介绍贿赂;二是为受贿人收受贿赂而向他人介绍贿赂的。如果只是口头表示引见,介绍双方相识,并无具体撮合行为,或者虽然实施了介绍贿赂行为,但由于种种原因,使贿赂行为未能最后实现的,均不构成本罪。

三、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一)本罪与行贿罪、受贿罪的共犯的界限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以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联系两者以及共同犯罪的理论,共同行贿、受贿的帮助行为是指为行贿、受贿犯罪提供帮助,从而促使行贿、受贿犯罪实行行为能顺利实施的一种行为。它与行贿、受贿罪实行行为之间具有协同关系。帮助行为可以是事前帮助、事中帮助,也可以是事后帮助。无论行为人采用何种方式,只要这种帮助有助于行贿、受贿实行行为的顺利完成,就构成受贿罪帮助行为。

由于介绍贿赂罪的行为人也是在帮助行贿、受贿的最终实现,所以与行贿、受贿的帮助行为极为相似,不易区分。

1、犯罪主体不同

受贿罪的共犯,无论是帮助犯还是教唆犯,都是依附于受贿罪,不能独立存在;但是介绍贿赂罪的行为人区别于行贿人和受贿人,是作为居间人的独立第三人。

2、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受贿罪的共犯的目的在于以权利换利益,通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行贿一方取得非法财物 ;行贿罪的共犯的目的在于以利益换权利,通过提供受贿人足够的利益,来达成自己的目的。也就是说行贿罪和受贿罪共犯的目的都是利益的获取。但介绍贿赂的行为人通过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引荐关系、沟通目的、撮合条件,达成行贿、受贿得以实施的目的。介绍人的目的在于行贿、受贿得以实施,过程中没有直接介入行贿获利或受贿收财的具体行为,基于此,他可能得利也可能不得利,不能以部分盖全部地认为得利是介绍贿赂罪行为人的主观要件。

3、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行贿罪、受贿罪的共犯要么是帮助犯要么是教唆犯,但介绍贿赂罪的行为人同这两者都有本质的区别。

1.介绍贿赂人实施的帮助行为与帮助犯是有本质区别的。

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客观要件为一起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即行贿或受贿的帮助犯也是在行贿或受贿,他们仅为其中的一方服务。行贿或受贿的帮助犯在行贿或受贿的过程中,即使他们有帮助另一方的行为,也只是为了更好地满足自己行贿或受贿的目的从而达成自己获得财物的目的。而实施帮助行为并不等于帮助犯,在介绍贿赂罪中,介绍贿赂人是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他的帮助行为具有独立性、双向性和同时性。即他必须与贿赂行为的两个主体均有联系,同时为行受贿双方沟通关系,提供服务。

2.介绍贿赂人的居间行为与教唆犯是有本质区别的。

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即被教唆人原来是没有犯罪意图的,通过教唆犯的教唆手段才使其有了犯罪意图。在行贿、受贿的教唆型共犯中,教唆者才是行贿、受贿意图的发起者,由于其教唆才有行贿犯罪或受贿犯罪。但是,在介绍贿赂罪中,介绍人通过引荐、沟通、撮合等手段促使行受贿得以实现是基于行贿人、受贿人双方本来就有的行贿、受贿意图。介绍人根据行贿人、受贿人的委托来充当“掮客”,他的意图是是行受贿得以实现,而不是自己行受贿。

(二)本罪与斡旋受贿罪的界限

斡旋受贿也称间接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务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斡旋受贿罪与介绍贿赂罪在客观表现上非常相似,例如,行为人都是请托者和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者谋取利益者之间的中介人,都起到介绍、斡旋的作用,都可能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都可能为请托者谋取到不正当利益。介绍贿赂与斡旋受贿都是一种居间行为,所以两者容易混淆,但一个单独立法,一个只是受贿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必须注意区分。

1、 犯罪主体不同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介绍贿赂行为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既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只有这种人才能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去影响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2、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首先是两者主观上的认知不同。斡旋受贿者主观上明知利用职务或地位形成的便利,在请托人和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斡旋,实现请托事项与收受贿赂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联系。而介绍贿赂人是主观上明知行贿人和受贿人的目的,利用自身与其中一方或双方的联系在两者间进行居间行为,其居间行为与贿赂犯罪成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次是两者的主观目的不同。斡旋受贿者主观上有收受请托人贿赂并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两者缺一不可。如果行为人只有收取贿赂的故意,但没有为请托人实施斡旋行为作为对价的故意,则不构成斡旋受贿犯罪,可认定为诈骗等其他犯罪故意。而介绍贿赂人主观上可以有但不必要有收取贿赂的故意和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介绍贿赂人的目的是为了促使行贿和受贿得以实现。

3、客观表现不同

斡旋受贿法定要求必须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介绍贿赂大多利用与行贿受贿人熟悉、亲友关系等条件,当然也可以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但是不强求。斡旋受贿是受贿罪的一种表现形态,所以必须通过斡旋受贿行为客观上索取或者收受了行贿人的财物,而介绍贿赂人则对此不作要求,可以收受财物,也可以不收受财物,可以对单方收受财物,也可以对双方收受财物。斡旋受贿必须为行贿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强调了利益的不正当性,但介绍贿赂罪中,介绍人只是消息沟通人,受贿人是否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以及是否为正当利益皆不在其构成条件之中。介绍贿赂是情节犯,强调情节严重才成立介绍贿赂罪,而斡旋受贿要求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为犯。

(三)本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界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1、犯罪主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限定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其他密切关系人和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近亲属及其他密切关系人。而介绍贿赂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一般公民,明显包含但不限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虽然两罪的主观都是直接故意,但两者的故意内容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行为人明知自己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对其能够产生影响力,仍然利用关系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以谋取到实际不正当利益为要件),达成其索取或收受贿赂的故意。而介绍贿赂罪是行为人明知其沟通双方有行贿受贿的故意,仍然为双方进行非法居间行为,最后达成贿赂的故意。

3、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介绍贿赂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达成的过程中,都是作为第三方,利用了自己在行贿人、受贿人起码一方的关系,最终达成贿赂犯罪。但前者行为人是利用已有的关系作为桥梁,帮助行贿人和受贿人建立贿赂关系,其影响力作用于犯罪前期;而后者行为人是自己作为贿赂收受人,利用了关系型的影响力或者权力型影响力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影响力相对作用于犯罪后期。

介绍贿赂罪的介绍人基础目的仅为促使行贿、受贿得以实现,介绍人的存在相当于一个媒介,基于行贿人、受贿人双方的违法意愿,社会危害性较轻,所以法定最高刑为三年;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受贿人所利用的关系或权利只是其索贿、受贿的工具,基于其本身的违法意愿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正性,社会危害性更大,所以其法定最高刑为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即,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

介绍贿赂罪的行为人由于只是媒介,对其行为没有具体的法定构成要件,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则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人违法的构成要件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和索取、收取贿赂:(1)不要求谋取到实际不正当利益,但其谋取的意图和利益的不正当性是法定的构成要件;(2)要求实际取得了贿赂财物,即有不法利益收入,这是行为人的主要目的,也是其社会危害性更大的主原因之一。

四、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法律规定,介绍贿赂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所促成的贿赂行为给国家、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介绍贿赂的手段恶劣,如设圈套、逼迫利诱,促使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贿赂的;介绍多人多人、多次,以及介绍贿赂个人得到“好处”数额巨大的的等情形。

五、介绍贿赂罪罪数形态

如果介绍贿赂的人在介绍请托人给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时,有利用自己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应当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介绍贿赂的人如果利用自己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介绍请托人给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从而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应当说其介绍是手段,自己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从中渔利是目的,应当以斡旋受贿看待,最终以受贿罪论处为宜。当然,如果介绍贿赂的人虽为国家工作人员,并为他人介绍贿赂,但却未利用本人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就不宜以斡旋受贿行为定性,即不应以受贿罪论处,而应构成介绍贿赂罪。

六、介绍贿赂罪共同犯罪

根据 《刑法》第 2 5 条第 l 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这一规定,要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 行为主体必须在二人以上;2、行为人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 行为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介绍贿赂罪的共犯按照其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和分工不同,分别认定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也应对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七、介绍贿赂罪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八、介绍贿赂罪刑事责任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罪第2款实际上是对介绍贿赂人自首情形的规定,但从轻幅度比总则第67条规定的从轻幅度大,因为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这是因为,介绍贿赂人作为行贿、受贿双方之间牵线搭桥的联络人,对整个贿赂犯罪的过程了如指掌,他们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犯罪行为,实际上也是检举、揭发了行贿、受贿双方的犯罪行为,这对于司法机关收集证据查明 贿赂犯罪事实,惩处贿赂犯罪行为有着重要的作用,体现了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

2、单位不构成本罪。

九、介绍贿赂罪量刑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十、介绍贿赂罪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9月16日起施行)

(七)介绍贿赂案(第392条)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11月20日起施行)

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七、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九、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介绍贿赂罪相关词条

  • 刑事罪名

    刑事罪名,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构成何种刑事犯罪的名称,具体内容在刑法分则有详细描述。

  • 妨害秩序犯罪

    妨害秩序犯罪,是指行为人实施妨碍社会管理秩序、交通管理秩序、市场管理秩序、经济管理秩序等行为,按照刑法规定应该予以刑事处罚的行为。

  • 知识产权犯罪

    知识产权犯罪,指犯罪行为人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 计算机犯罪

    计算机犯罪,就是在信息活动领域中,利用计算机或计算机信息知识作为手段,或者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对国家、团体或个人造成危害,依据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刑罚处罚的行为。

  • 性犯罪

    性犯罪,是指侵犯他人性自由的权利的犯罪,性犯罪是全世界范围内非常普遍的犯罪形态。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为自己在刑事侦查、提起公诉、法院判决阶段提供法律帮助,以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被委托律师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相关法律,向司法机关申请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行为。

  • 危害安全犯罪

    危害安全犯罪,是指犯罪行为人以故意伤害、威胁、投毒、爆炸等手段危害他人财产或生命安全或社会安全的犯罪。

  • 暴力犯罪

    暴力犯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以暴力手段,侵害他人的人身和公私财产,应受到刑法惩罚的行为。

  • 挪用特定款物罪

    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 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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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6:4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