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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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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

留置权的特征是 :

1.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2.留置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

3.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一般要求是因留置财产而发生的债权。

4.留置权的实现分为留置和变价两个阶段。

留置权与其他权利的区别

留置权与动产质权的区别

留置权和动产质权都是担保物权,且都以动产为标的物,以占有动产为要件,外观上有相似之处。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设立的条件不同。留置权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动产质权由当事人自由设定,依双方当事人合意而发生,属于约定担保物权。

(2)占有动产的起始原因不同。留置权占有动产的起始原因一般是为了加工、修理等原因;而动产质权占有动产的原因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3)标的物与债权的关系不同。留置权的标的物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只有企业之间留置的才能除外;而动产质权则无此限制。

(4)权利的实现不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留置权人不能当然地实现留置权,而应当先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债务人逾期未履行时,留置权人才可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直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而动产质权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债权的情形,质权人便可以实现质权。

(5)消灭的原因有所不同。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而动产质权不因此种原因而消灭。

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时其享有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权利。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都是基于公平原则而产生,两者也可以并存。其区别主要在于:

(1)性质不同。留置权属于物权,以物的支配为内容,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的一种效力,只能对合同对方当事人行使,不能对抗第三人。

(2)标的物的范围不同。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而同时履行抗辩权所能拒绝给付的种类则没有限制。

(3)发生原因不同。留置权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而同时履行抗辩权则是双务合同的当然结果。

(4)所保护的债权不同。留置权所保护的债权,与留置的标的物具有同一法律关系即可,企业之间留置的则无此限制;履行抗辩权所保护的债权,必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且双方当事人之间需有对价关系存在。

(5)效力不同。留置权的效力在于对抗债务人的标的物返还请求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留置权人可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直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在于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债务履行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履行前,自己可以拒绝其享有的履行请求,但没有积极实现自己债权的手段。

(6)消灭的原因不同。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而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要对方的债务不履行便不会消灭。

留置权与抵销权的区别

抵销权,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到期债务时,双方可以按照相同数额互相折抵充销债务的权利。留置权与抵销权的目的都在于避免债务履行中的不公平现象。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性质不同。留置权为担保物权;而抵销权为形成权。

(2)目的不同。留置权的目的是担保债权的实现;而抵销权的目的主要在于避免重复给付所造成的浪费。

(3)标的物的范围不同。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而抵销权的标的物可以为一切适于抵销的债权债务。

(4)效力不同。留置权仅具有留置效力和优先受偿效力,并不能直接使双方债权债务归于消灭;而抵销权有因抵销而使双方债权债务在抵销范围内确定消灭、终局消灭的效力。

(5)权利的实现不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留置权人可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直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而抵销权的行使只需向对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即可。

(6)消灭原因不同。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而抵销权不因这些原因而消灭。

留置权的设立

留置权设立的积极要件

1、须债权人占有他人的动产。

债权人因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行纪合同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发生留置权。留置权的主体必须是债权人。留置权的标的物应属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须债权人占有动产。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必须具有可转让性。债权人对他人动产的占有必须是合法占有。

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1)债权是由该物自身产生的。两种情况:①在无因管理中,因标的物支出的费用而产生的费用偿还请求权。②因为标的物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如踢球将他人玻璃踢坏而使该他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该球的关系)

(2)债权与动产的返还请求权是基于同一事实关系而产生的,这种情况是指纯粹的事实关系而非法律关系(下雨彼此拿错雨伞,各方对对方有留置权)

(3)债权与动产的返还请求权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合同关系之中。

《物权法》第231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留置权设立的消极要件

(1)行使留置权违反法律规定。

(2)当事人约定不能留置的。

(3)留置权的行使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货物运输运到中途)。

(4)违反公序良俗(如医院因医药费留置遗体)。

《物权法》第232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留置权的效力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留置物并不限于动产本身,还应包括该动产的从物、孳息及其代位物。但从物未随同主物被留置的除外。 经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物不能成为留置标的物。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1.留置标的物。但留置物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与债务的金额相当,即债权人只能留置与自己的债权额相当的部分,其余部分应当交付债务人。2.收取留置物的孽息。收取的孽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3.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请求债务人返还。4.实现留置权。就留置物优先受偿。5.将留置权与被担保的债权一并移转。

义务:1.谨慎保管留置物的义务;《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不得擅自使用、出租或处分留置物。3.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1.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留置物返还请求权;2.就留置物为法律上处分的权利;3.另行提供担保而使留置权消灭的权利。
义务:1.向留置权人偿还因其保管留置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2.因留置物隐有瑕疵致留置权人损失的,负有损害赔偿的义务。

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权的实现是指留置权人在具备法律规定条件时,处分留置财产以使债权优先受偿的行为。

《物权法》第236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237条: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第238条: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留置权与其他担保物权并存时的效力

《物权法》第239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留置权的消灭

留置权的消灭原因:1、主债权受偿;2、留置权的实行;3、担保的另行提出;4、留置物占有的丧失;5、债权清偿期的延缓等。

留置权相关词条

  • 合同定金

    合同定金,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能够履行而做出约定,一方当事人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定金。接收定金的一方如果违约将双倍支付定金给另一方,支付定金的一方如果违约将丧失要求返还定金的权利。

  • 合同保证

    合同保证,是指为保证合同如期全面履行,由合同一方当事人提供第三人作担保或者,如果该方合同当事人没有能力履行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同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第三方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直接拍卖担保物,就该担保物的拍卖款优先受偿。

  • 商事留置权

    商事留置权,是指企业之间在经营关系中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得以留置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 特别留置权

    特别留置权亦有称法定留置权,一般散见于民法及上地法、海商法等民事特别法中,指法律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直接规定债权人享有留置的权利。

  • 一般留置权

    一般留置权亦称总括留置权,是财产留置权的一种形式,它给予债权人以为了在双方之间同一种类的交易造成的所有债务可以持有债务人财产作为担保品的权利。

  • 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合同纠纷的范围涵盖了一项合同的从成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

  • 所有权保留

    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根据有关法律的明确规定或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买受人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约定的特定条件成就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的一种交易方式。

  • 船舶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船舶留置权即以船舶为标的的留置权。船舶留置权的标的是债权人因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占有的属于债务人拥有的船舶,船舶留置权的行使一般需通过一定的司法程序,留置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时,对留置物的占有通常表现为私人控制,因此,船舶留置权多产生于造船人和修船人在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的另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在其占有之下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修船费用得以偿还。在向债务人提出的所有海事请求中,受留置权担保的请求,其受偿顺序优于船舶抵押权担保的请求,而次于船舶优先权担保的请求。

  •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 抵押权

    抵押权引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如某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这时银行即为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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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5:3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