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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报复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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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复陷害罪罪名变迁

1954年宪法第9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违法失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控告或口头控告的权利。

1979年7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届二次会议制定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刑法典第146条专条设立了报复陷害罪。

198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规定:对执法人员和揭发检举作证人员进行阻挠,威胁,打击报复的,按照刑法第157条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或者第146条报复陷害罪的规定处罚。

1992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0条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6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99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4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报复陷害罪构成要件

(一)本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不可能滥用职权报复陷害他人的,如果实施了报复陷害行为,应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侵犯的客体,构成什么罪,就以什么罪论处。

(二)本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报复陷害他人的目的。如果没有报复陷害的目的,而是由于政策水平不高,思想方法主观片面,工作作风简单粗暴、对事实未能查清等原因,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处理不当,致使其遭受损失的,属于工作上的失误,不构成犯罪。

(三)本罪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批评权、申诉权、控告和举报权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本罪侵害的对象,只限于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这四种人。所谓控告人,是指向司法机关和其他党政机关告发、检举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的人。控告人既可以是一般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所谓申诉人,是指对于自己所受的处分不服,向原处理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提出申诉意见,要求改变原来处分的人,也包括不服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向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提出再审请求的人。申诉人并不限于受处分的公民本人,还包括为他人申诉的其他公民。所谓批评人,是指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上的缺点、错误或思想作风,提出批评意见的人。所谓举报人,是指揭发、检举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事实的人。

(四)本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或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行为人必须是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即违反有关规定,超出职权范围,假借公事名义,陷害他人,在这个意义上说,报复陷害行为是一种渎职行为。报复陷害的力式多种多样,如制造种种理由或借口,非法克扣工资、奖金,或开除公职、党籍,或降职、降薪,或压制学术、技术职称的评定等等。如果所采取的报复陷害行为与行为人的职权没有关系,则不构成本罪。如行为人对控告人进行身体伤害的行为,就不是滥用职权,因而不构成本罪。

三、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一)本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都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都有陷害他人的故意。其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诬告陷害罪的主体则可以是任何公民。

2、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目的是打击报复陷害他人;而诬告陷害罪的目的则是意图使他人枉受刑事追究。

3、犯罪手段不同。本罪必须是基于职务,滥用职权或假公济私;诬告陷害罪则不要求必须利用职权。

4、陷害的对象不同。报复陷害罪只限于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这四种人,而诬告陷害罪可以是任何干部和群众。

(二)本罪和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界限

1、犯罪客体不同。打击报复证人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民主权利。证人,是案件得到合法、公证处理的关键性因素之一,有些案件特别是刑事案件,证人的作用尤为重要。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必然会导致证人不敢作证或推翻原来所作出的证言,从而破坏司法机关执法活动的进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控告、申诉、批评、检举等民主权利,同时也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因此,本罪属于妨害司法罪之类。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客观表现为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利用手中职权,假公济私,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也可以是行为人没有利用职权而对证人采用恐吓、行凶、伤害等手段进行报复。打击报复证人罪侵害的对象只能是依法作证的证人。这里的证人是指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并向司法机关提供证词的人。报复陷害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利用手中的职权,假公济私,对他人进行报复陷害的行为。其侵害的对象只限于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

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两罪的主观特征都表现为直接故意,但行为人具体的故意内容不同。打击报复证人罪的行为人出于报复证人的目的,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妨害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侵害证人的合法权益,却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本罪的行为人则出于报复陷害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的目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上述人等的民主权利,妨害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却希望其结果的发生。

4、犯罪主体不同。打击报复证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构成本罪,行为人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的公民;而报复陷害罪的主体则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三)本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

所谓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擅自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务,或者故意违法、违纪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与滥用职权罪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客体不同。滥用职权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本罪侵害的客体则主要是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检举权等民主权利,同时也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滥用职权,并导致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二个方面缺一不可。报复陷害罪的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他人进行报复陷害。其滥用职权的表现形式可能与滥用职权罪相同,但并不以造成重大损失为要件;报复陷害罪侵害的对象仅限于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滥用职权罪侵害的对象则既可是物,也可是人,被侵害的人没有身份限制。

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直接故意。其故意的具体内容是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本罪的行为人,则主观上具有报复陷害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的目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上述人等的民主权利和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却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只有直接故意才能构成此罪。

(四)报复陷害罪与诽谤罪的界限

二者的共同点表现在都是捏造事实,而且诽谤罪也可能捏造犯罪事实。它们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诽谤罪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誉。

2、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本罪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诽谤罪的目的是破坏他人名誉。

3、犯罪客观行为不同。本罪是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通常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后者是捏造有损他人名誉的事实,散布于第三者或更多的人,但不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如果行为人虽然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但并不告发,而是私下散布,旨在损害他人名誉,就构成诽谤罪。

四、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本罪与一般打击报复行为的界限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行打击报复,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可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但报复陷害,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手段恶劣的;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以报复陷害罪论处。

(二)报复陷害罪与错告的界限

本条第3款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所谓错告,是指错误地指控他人有犯罪事实的告发行为。所谓检举失实,是指揭发他人罪行,但揭发的事实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或部分不符的行为。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就把诬告与错告在性质上清楚地区别开来了。诬告与错告,在主观方面有着质的不同:前者是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属于犯罪行为;后者则是由于情况不明,或者认识片面而在控告、检举中发生差错。由此可见,是否具有诬陷的故意,是区分诬告与错告的最基本的标志。

五、报复陷害罪罪数形态

行为人在实施报复陷害犯罪行为中,若触犯其他罪名,如果符合想象竞合犯的构成,从一重罪处断,否则,将数罪并罚。

六、报复陷害罪共同犯罪

报复陷害罪要构成共同犯罪必须符合共同犯罪的主要特征即犯罪构成要件。第一,行为人要有共同的报复陷害犯罪行为。第二,行为人要有共同的报复陷害犯罪故意在刑讯逼供共同犯罪中,每个行为人要认识到自己是直接在实施报复陷害犯罪行为,而且认识到其他行为人和自己在共同实施报复陷害犯罪行为。如果一个行为人是故意,而另一行为人是过失则不构成共同犯罪。

一方是国家工作人员,另一方是非工作人员(比如实习生)共同实施的报复陷害,能否认定为是共同犯罪?笔者认为,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的报复陷害构成共同犯罪,应该以其职责来定性,非国家工作人员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被赋予了一定的职责,在履行国家机关给与的职责时,就应该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相同的权力,非国家工作人员对行为人实施报复陷害就能够成为报复陷害罪的共犯。

七、报复陷害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9月16日)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六)报复陷害案(第254条)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

   2、致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3、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

八、报复陷害罪刑事责任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其他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手段恶劣的;致使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引起公众不满的;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等等。

2、单位不构成本罪。

九、报复陷害罪量刑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

第254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报复陷害罪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

第254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9月16日)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六)报复陷害案(第254条)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

   2、致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3、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

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乡镇村民小组长能否成为报复陷害罪主体的复函》(1990年10月12日)

附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关于乡镇村民小组长能否成为报复陷害罪主体的函

(1990年10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向我院请示:乡镇村民小组长能否成为报复陷害罪的主体?对此,我们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村民小组长不属于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不能成为报复陷害罪的主体。现征求你室意见,请复。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的通知》(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十九 报复陷害案
(一)重大案件
1、致人精神失常的;
2、致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果严重的。
(二)特大案件
1、致人自杀死亡的。
2、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

报复陷害罪相关词条

  • 诽谤罪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 诬告陷害罪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 虐待被监管人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员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

  • 打击报复证人罪

    打击报复证人罪,是指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 伪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5条的规定,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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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7:1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