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
合同订立,是指两方以上当事人通过协商而于互相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的行为。
问题 |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分类 | |
解答 |
![]() 一、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罪名变迁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增加规定的新罪名,在此之前,这种行为被作为玩忽职守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加以处理,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行为从玩忽职守罪中单独分立出来,并按主体的不同分别规定了两个罪名,即刑法第167条规定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其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第406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构成要件(一)本罪主体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才能构成本罪。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对签订、履行合同起领导、决策、指挥作用的单位负责人。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本罪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具体可以分为疏忽型过失(应当预见而未预见)和轻信型过失(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故意不构成本罪。 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往往是故意的,但是被对方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过失的。 (三)本罪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秩序和经济利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担负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人员背离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必然会使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遭到破坏,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害。 (四)本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无被诈骗的事实,即使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工作中具有严重不负责任的玩忽职守行为,亦不能沟成本罪,这是本罪构成的一个重要客观条件。 2、因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必须使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如果没有带来损失或者虽然带来损失但不是重大的损失,即使有上述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也不能构成本罪。对方出于诈骗故意实施诈骗行为如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及时发现而未得逞,或者虽然得逞,但通过各种途径如法律途径得以追回,造成的损失包括诉讼费用、追缴被诈骗钱财的费用等并不重大,都不能以犯罪论处。所谓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指造成大量的财物被诈骗而无法追回;或因对方诈骗造成无法供货,被迫停产甚或濒临破产、倒闭等严重后果。 三、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一)本罪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界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主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两罪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如二者侵犯的客体相同,犯罪的主体相同,规定的刑期幅度相同等。但是两罪也存在许多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主体范围不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负责的主管人员;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主体则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2、犯罪主观方面不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一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主观方面则表现为故意。 3、犯罪行为方式不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即当为而不为;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则是行为人背信经营,为亲友非法谋取商业利益,是不当为而为。 4、行为发生的特定环境不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发生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则发生在商品经营、采购、销售活动中。 (二)本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两罪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1、它们都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 2、都是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犯罪。 3、两罪存在着一定的对合、因果关系。对合犯是实施行为者双方互为实现特定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的犯罪。通常认为,对合犯实施行为者双方的主观方面均由故意构成,虽然签订、履行合同失事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而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却只能表现为故意,但此两罪仍然构成对合犯,即没有合同诈骗罪也就没有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两罪又存在许多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客体不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合同管理制度和国家利益;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交易秩序和公私财物所有权。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院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不作为犯罪形式;而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定罪情节不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定罪情节是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合同诈骗罪的定罪情节是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 4、犯罪主体不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体仅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属于特殊主体;而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5、犯罪主观方面不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而合同诈骗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不存在过失,而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本罪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界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两罪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其主要区别是: 1、 犯罪主体不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罪的主体则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工作的人员。 2、犯罪客体不同。签订、履行合民失职被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对合同的管理制度和国家利益;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管理活动。 (四)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行为人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不正确履行依其职责应履行的义务,在主观上都由过失构成, 但两罪是有本质区别的: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犯罪客观方面有所不同。本罪的行为表现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犯罪结果是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玩忽职守罪的玩忽职守行为表现在国家机关的工作中,犯罪结果是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利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交易秩序,而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四、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实践中,判断某一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1、从主体上区分,构成本罪不仅要具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一工作人员的身份,而且还必须是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只有前种身份而无后种身份的,则不构成本罪。 2、从主观方面区分,构成本罪须具有主观过失,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或者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危害结果的,则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本罪。 3、从特定事项上区分,本罪必须发生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这一特定环境中,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与合同订立和履行无关,不构成本罪。 4、从行为方式上区分,构成本罪的行为方式只能是不作为,即严重不负责任。如果行为人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尽职尽责、积极作为,即使造了严重危害结果,也不构成犯罪。 5、从危害结果的有无及其大小上区分,构成本罪,不仅要有不作为行为,而且还应具有因其不作为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的情况,即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或者造成的危害结果不严重,都不构成犯罪。 五、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罪数形态本罪是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结果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由于结果加重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只是危害结果较为严重,故认定为一罪。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仍然定为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一罪。 六、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共同犯罪本罪是过失犯罪,没有共同犯罪。 七、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5月7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诈骗”,是指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不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作为立案追诉的前提。 对于本罪案立案追诉标准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第1款第一项规定为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情形。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财产直接遭受的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只要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就应当立案追诉。 2、第1款第二项规定为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情形。这种情形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严重妨害有关公司、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工作秩序,导致有关公司、企业生产、经营和工作运转产生困难,并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等严重后果的,即应立案追诉。其产生的后果要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则不应当立案追诉。 3、第1款第三项规定为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这是考虑到实践中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复杂多样,恐难一一列举穷尽而设置的一个兜底性规定,主要是指造成大量职工下岗、影响工资发放、造成职工闹事、集体上访等严重后果的情形。 4、第2款规定为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情形。这是根据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的有关规定而作出的。根据该决定第7条的规定,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该依照《刑法》第167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定罪处罚。考虑到金融、外贸领域失职被骗行为涉及的金额一般都比较大,对这类行为的立案追诉标准也相应规定了比第1款中规定的情形更高的数额标准。 5、第3款关于此处诈骗的解释'性词语,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犯罪是否以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犯罪为要件的意见》。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对《刑法》第167条规定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和第406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是否以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犯罪为要件的问题,专门召开审判长会议进行了研究,意见如下:认定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应当以对方当事人涉嫌诈骗,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但司法机关在办理或者审判行为人被指控犯有上述两罪的案件过程中,不能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作为认定本案当事人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的前提。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只要认定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诈骗犯罪,.可依法认定行为人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行合同失职罪,而不需要搁置或者中止审理,直至对方当事人被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构成诈骗犯罪。 八、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事责任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单位不构成本罪。 九、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量刑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 第一百六十七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 第一百六十七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起施行) 七、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2005年8月11日起施行) 为准确认定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现对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解释如下: 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5月7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诈骗”,是指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不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作为立案追诉的前提。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相关词条
|
随便看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