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方不同意离婚时应该如何处理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配偶一方未同意解除婚约,另一方得依法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在首次离婚诉讼过程中,若对方坚决反对并缺乏婚姻感情的确切裂痕的法定证据时,法院通常无法作出离婚判决。 实际审判实务方面,对于那些无特定法定离婚原因的离婚诉讼案例,只要对方坚决反对离婚,通常都是法官决定不允予离婚的关键因素之一。 在审理室内,对方常常声称婚姻感情仍在,期望二人得以继续共同生活,针对这种场合,法官通常会给予被告人一份谅解,希望双方能更好地珍视爱情,维系婚姻关系,从而拒绝离婚申请。 然而,我们决不可固执地认为初次提出离婚请求便无法获得离婚批准,特别是在首次诉讼有足够的证据支撑的情况下,如能证实双方已经达到“感情确已破裂”的严重程度,法院同样可以做出离婚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