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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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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刑法条文

第三百七十九条 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的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战时部队兵员管理秩序。战时严格部队的兵员管理,是完成各项任务、夺取作战胜利的需要。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国防法规定的公民应当支持国防建设的义务,严重妨害部队兵员管理秩序,削弱部队战斗力,危害国防利益。

2、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3、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如果不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以为是其他犯罪分子而予以包庇的,不构成本罪,应以包庇罪论处。如确属不知情而对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予以收留、资助的不以本罪论。

4、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逃离部队的军人故意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的认定

与其他罪名的界限

()本罪与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的界限

二者对象相同,行为亦有某些相似,如都可能提供住食场所、财物等,因此,容易发生混淆,但两者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1)主观故意内容不同。本罪意图在于使其受到窝藏,即逃避部队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查找;而后者则是为了使用逃离部队的军人的劳动力。其客观上虽有提供财物、住所的行为,但其目的在于使他为自己服务。因此,在有关部门向其查寻时一般不会为其说谎,而本罪行为人则通常会表现为积极给被窝藏人遮蔽。(2)客观行为不同。本罪为其提供隐蔽场所、财物一般是无偿的,并不想要对方提供劳动力加以偿还。在行为上,一般表现为暗地里隐藏、帮助其逃跑;而后者则表现为有偿聘请他人为自己服务,其不一定为其提供住宿场所。(3)对时间的要求不同。本罪必发生在战时;而后罪则无这一要求,既可以发生于战时,又可以发生在平时。有时候,行为人如果出于窝藏的故意,为其提供住处、财物,并让被窝藏之人提供一些劳动,形式似乎是雇用,实为窝藏,这时就应以本罪论处,而不是构成后罪。

()本罪与窝藏罪的区别

1、主观要件不同。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军人且为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仍决意窝藏;而后者则为明知是犯罪者而决意窝藏。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行为的对象是逃离部队的军人。军人既可以是不构成任何犯罪的军人,又可以是构成犯罪包括逃离部队罪或他罪的军人,而后者则不一定是军人,既可以是军人,也可以是非军人,但必须是犯罪人。

3、时间要求不同。本罪必以发生在战时为构成必要;而后者则无这一要求。

4、客观要件不同。本罪属情节犯,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有构成其罪;而后者则为行为犯,一般情况下,只要实施了窝藏行为,除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都要以犯罪论处。情节严重则是其罪的一个加重处罚情节。

5、客体不同。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部队的作战秩序及其兵役制度,进而指向国家的国防利益;而后者则是通过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进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当然,行为人在战时所窝藏的逃离部队的军人如果构成了犯罪,包括其逃离行为已构成逃离部队罪或具有其他罪行,这时又牵连触犯窝藏罪,对之应当择一重罪即后者从重处罚。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的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司法解释

本条是关于为逃离部队的军人提供隐蔽处所、财物罪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构成本罪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本条规定的行为,战时才构成犯罪,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

  2.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即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故意为其提供有关便利条件。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逃离部队的军人,不能构成本罪。

  3.行为人实施了为逃离部队的军人提供隐蔽处所、财物的行为。“提供隐蔽处所”是指将逃离部队的军人隐藏起来,以逃避我方部队或有关部门查找。为其提供“财物”,是指为逃离部队的军人提供物质帮助,以使其进一步逃跑或隐藏。

  4.行为人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严重”的,主要是指行为人在我方部队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查找时,故意编造虚假情况进行隐瞒,或者多次提供财物帮助多名逃离军人潜逃等。

  根据本条规定,对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问题讨论

所谓窝藏,在这里是指帮助逃离部队的军人进行隐藏,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或处罚。其不仅包括提供场所让其藏匿、隐藏,也包括为其指示地点帮助其隐藏,还包括为其提供财物资助以使其进一步逃跑或隐藏。其目的都是为了使逃离部队的人逃避有关部门的追查、寻找,进而逃避有关制裁。

逃离部队的军人,是指现役军人逃离部队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足以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情况。其既可以是逃离部队构成犯罪的军人,又可以是逃离部队尚未构成逃离部队罪亦没有其他罪行的军人。前者既包括逃离部队构成逃离部队罪的军人,又包括逃离部队犯有他罪的军人。窝藏逃离部队构成犯罪包括逃离部队罪或者他罪的军人,其又触犯窝藏罪,对之应当按想象竞合择一重罪从重处罚。所谓逃离部队的军人,是指不经请假而擅自离开自己所在解放军现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部队或民兵组织的军人,虽经批准探亲、休假、住院、出差、学习但逾期不归的军人,以及虽在休假、学习、出差期间而遇到国家发布动员命令后不立即归队的军人等。对擅离部队或者逾假不归的军人,情节尚不严重,或者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尽管为其提供了隐蔽场所或资助少量钱物的,亦不应按犯罪论处。

窝藏逃离部队的军人必须发生在战时,才可构成本罪。不在战时而在平时,即使有窝藏行为,亦不能以本罪论处,但这不排除可以构成他罪如窝藏罪。何谓战时,具体可参见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以战时窝藏逃离部队的军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其罪。情节严重,是指资助部队指挥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员,如机要、保密人员;资助人数多的;资助时间长,次数多,数额大,屡教不改的;提供虚假情况,或为逃兵通风报信,使其逃脱的;拒绝认错,态度恶劣,且不改悔,以致贻误寻找时机,导致逃兵被俘、死亡等严重后果的,等等。只有在战时窝藏逃离部队的军人的才构成犯罪,平时不构成本罪。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最新修订版]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相关词条

  • 窝藏罪

    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了帮助其逃匿或为了包庇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是指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片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行为。

  •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是指科研、生产、销售单位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行为。

  •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是指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

  •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指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是指是指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是指在战时制造谣言、宣扬失败情绪、扩散各种危害作战利益、蛊惑军心、扰乱军心的流言蜚语,使部队丧失作战能力的行为。

  •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是指在战时情况下,公民对国家、政府和武装力量征用其所属的房屋、车辆、场地等作战所需的物资,能够提供而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

  • 战时违抗命令罪

    战时违抗命令罪,是指军人在战时故意违抗上级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 窝藏、包庇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窝藏、包庇罪是两个罪名,即窝藏罪和包庇罪。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务,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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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8:4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