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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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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刑法条文

第三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款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安全。

我国有关军事法规对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销售有严格的规定,并建立了一整套相应的制度,任何不按规定要求的标准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都是对这一制度的侵犯。与此同时,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用途在于对敌作战,保卫国家安全,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被提供给武装部队,轻者造成人身伤亡,重者危及国防利益,因此,军事设施、武器装备不合格,提供给武装部队,其危害是极其严重的。

2、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才能构成本罪。国家对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和销售有严格的规定,并非任何个人与企业都可以任意成为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根据本条第3款规定,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

当生产、修理、施工、销售、采购等单位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仍向武装部队提供就构成单位犯罪。

3、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故意的心理,表现为对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是明知的,但知其不合格仍然作为合格产品提供给武装部队。不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不构成本罪。本条第2款规定的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用设施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不能由单位构成。

4、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为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的行为。首先,要有提供的行为。所谓提供,是指在科研、设计、勘察、测量、建设、施工、制造、修筑、修理、验收、采购、销售以及到部队使用全过程中某一环节出于故意而导致了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交付使用。既可以是有偿的,如被征购,又可以是无偿的,如被征用。方式如何并不影响巷罪成立。其次,所提供的必须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或军事设施。所谓不合格,是指所提供的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如使用不合格的原料生产、制造武器装备或军事设施;提供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包括外形、内部结构、坚固耐用程度等不符合各项技术、数量指标。最后,必须是向武装部队提供。虽有提供行为但不是提供给武装部队,也不能构成本罪。所谓武装部队,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武装警察部队、预备役部队以及民兵组织。

对于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的,不要求必然引起严重后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这一行为,即构成犯罪。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认定

与其他罪名的界限

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两罪在交付不合格产品、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其主要区别在于:一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武器装备,后者的犯罪对象是武器装备以外的产品。二是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体是武器装备质量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直接客体是产品质量管理和工商管理秩序。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70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3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

加重处罚事由 犯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为谋取私利而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提供重要的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不合格的,战时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因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特别加重处罚事由 犯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战时提供重要的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不合格的,因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等。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司法解释

第三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款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问题讨论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武器装备,是指武装部队直接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包括冷兵器、枪械、火炮、火箭、导弹、弹药、爆破器材、坦克及其他装甲战斗车辆、作战飞机、战斗舰艇、鱼雷、水雷、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通讯指挥器材、侦察器材、军事测绘器材、气象保障器材、雷达、电子对抗装备、情报处理设备、军用电子计算机、野战工程机械、渡河器材、伪装器材、“三防”装备、辅助飞机、勤务舰船、军事车辆,等等。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国库、仓库;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寻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所谓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是指武器装备、军事设施不符合安全使用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作出规定。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案例分析

案情:

  2000年3月至2002年7月期间,孙某在担任杭州某电子元件公司下设一经营部负责人期间,为牟取高额利润,多次伙同该经营部业务员才某,通过王某、陈某(两人系国营825厂退休职工)的转手,从杭州某接插件厂厂长殷某处购入大量假冒国营825厂生产的Y4系列电连接器,销售给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某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孙某、才某明知该系列电连接器不是军品定点单位——国营825厂所生产,而且研究所是军事研究所;王某、陈某明知该系列电连接器不是国营825厂所生产,并在有可能销售给军事研究所等单位的情况下,仍然将该4000套假冒Y4电连接器提供给孙某、才某;殷某明知国营825厂是军品定点生产单位,仍然假冒该厂的Y4系列产品,并私自印制了该厂的内包装袋、产品合格证及标签等,将假冒的Y4系列产品用该厂的外包装盒包装,提供给上述4人。2002年8月,在进行我国载人航天型号任务研究工作中出现事故,发现用于飞船上的传感器的接插件为上述假冒产品,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0余万元。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等5人应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孙某、才某构成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王某、陈某和殷某构成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孙某等5人均构成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一、关于主观故意的认定。刑法第三百七十条规定,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行为,构成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在上述案件中,孙某、才某的主观故意容易认定,但王某、陈某和殷某只是把假冒的、不合格的电子元件卖给了一家经营部,至于该经营部把货销售给谁,他们并不了解。对此笔者认为:

  (1)如果行为人对于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比较了解,如曾经或现在在军工企业工作,明知是假冒的、不合格的武器装备,为了获取利润而提供给其他单位,并最终导致提供给了武装部队的,应当认定为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因为行为人从事过该项工作,也知道军工企业的性质,虽然行为人没有直接提供给武装部队,但对所造成的后果持一种放任态度,应属间接故意。王某、陈某以及殷某的行为均属于这种情况。

  (2)如果行为人没有从事过相关工作,也不了解军工企业的性质,完全是为了获取利益,而将假冒的、不合格的可以用于武装部队的装备销售给了其他单位,从而造成该装备最终被提供给了武装部队。对于该类行为人,虽然明知是假冒的、不合格的装备,但由于其主观上并不知道该装备会提供给武装部队,也不知道该装备可以成为武器设备,因此,从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来看,此类行为人是不明知的,认定为过失较妥。

  二、关于武装部队的认定。有人提出研究所是否武装部队?笔者认为,刑法中规定的武装部队应该是广义的,应包括承担军事研究任务的科研院所和相关单位,原因有二:首先,从管理的角度看,军事科研院所基本上都隶属于中央军委或国防部以及武警总队,本身就具有军事性质,是国家整个军事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军事科研院所是服务于军事目的的,它在战时也承担着与武装部队相似的职能,为武装部队的有效作战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

  三、关于武器装备的认定。电子集成电路或零配件不仅用于军事目的,也广泛应用于民用领域,那么这些能够军民两用的集成电路或零配件能否成为武器装备?笔者认为,要区分电子零配件能否成为武器装备,除了看犯罪嫌疑人对该电子零配件是否明知会提供给武装部队外,还要看是否符合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制定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因为国家对武器装备的生产和销售有严格的规定,并非任何企业都可以成为武器装备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只有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后,方能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最新修订版]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相关词条

  •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是指过失地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破坏军事通信罪

    破坏军事通信罪,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破坏军事通信设施的行为。

  • 过失损坏军事设施罪

    过失损坏军事设施罪,是指过失损坏军事设施的行为。其中军事设施是指使用于军事目的的工程建筑以及相应的组织机构和设备的统称。

  •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指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

  •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中国刑法的罪名之一,是指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

  •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是指军人及非军人非法出卖或者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

  • 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

    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是指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的行为。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 遗弃武器装备罪

    遗弃武器装备罪是指负有履行保管武器装备义务的军人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

  • 武器

    又称为兵器,是用于攻击的工具,也因此被用来威慑和防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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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2:4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