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是供公众从事社会生活的各种场所的总称。公众是指不同性别、年龄、职业、民族或国籍、不同健康状况、不同人际从属关系的个体组成的流动人群。公共场所是提供公众进行工作、学习、经济、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参观、医疗,卫生、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
问题 |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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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 一、概念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即指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他人发生损害事实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将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列为其法定义务,在违反或未尽此义务时,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在民法学上是指确定行为人是否需对自己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在学理上,有的将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两种;有的将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原则以及严格责任原则三种,还有的将其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以及公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第七条则明确规定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三种。因公共场所管理人所负安全保障义务的特殊性,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三、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的构成要件依《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为行为(包含作为与不作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四个要件,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公共场所管理人的侵权责任只包含: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发生损害事实及管理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个要件。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原则,对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构成要件的认定,只要具备上述三个即可。 四、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的责任主体认定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的责任主体是指法律规定必须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主体。《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采用列举以及兜底的方式规定了责任主体,即“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管理人……”。这种通过列举的方式,使人们可以直观地界定公共场所管理人大致包含的范畴。但在司法实践中还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几种原则予以认定,即:法定原则(法律对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有直接规定的就直接确认其主体资格);约定原则(当事人之间约定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也直接认定其主体资格)、个案分析原则(根据个案中的客观情况可综合衡量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可认定该义务人的主体资格)除此之外,还有一般认知原则、期待性原则等。 五、公共场所管理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认定标准认定是否适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通常有三种,即法定标准、行业标准和合理标准。对三个标准要依序适用,即只有在前一个标准没有时才能适用后一个标准。当然,在司法实践中还要结合上述三个标准和实际情况准确认定。 六、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的责任承担方式《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承担方式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补充责任)两种类型。因此,公共场所管理人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不作为行为造成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就对受害人承担直接赔偿损失责任。但如系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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