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宗旨
指立法的根本目的。
问题 | 立法体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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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念内涵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立法体制是静态和动态的统一,立法权限的划分,是立法体制中的静态内容;立法权的行使是立法体制中的动态内容;作为立法权载体的立法主体的建置和活动,则是立法体制中兼有静态和动态两种状态的内容。 要素构成立法体制由三要素构成。 一是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归属、立法权的性质、立法权的种类和构成、立法权的范围、立法权的限制、各种立法权之间的关系、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立法权与其他国家权力的关系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二是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运行原则、运行过程、运行方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三是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包括行使立法权的立法主体或机构的建置、组织原则、活动形式、活动程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主要内容宪法、立法法和有关法律在认真总结建国以来中国法制建设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各自权限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是: 1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1982年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的权力,是中国立法体制的一个重要改革。 2 行政法规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两个方面的事项作出规定:一是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是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此外,国务院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对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而尚未制定法律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但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这些事项只能由法律作规定,不能由行政法规作规定。 3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4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基本特征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是国家的领导核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统一的单一制国家是历史形成的传统,这些因素决定中国的立法权限必须相对集中,不能过于分散,以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国家的统一。 同时,由于中国地域广阔,各地情况很不相同,要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中国正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其他各项改革,需要不断完善法制,等等,这些因素又决定中国的立法权限不能过于集中,必须适应各种不同情况,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利于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立法权限1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最高国家机关,在制定法律时相对是比较严格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同时,《立法法》第8条的还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1)国家主权的事项;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犯罪和刑罚;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7)民事基本制度; (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9)诉讼和仲裁制度; (10)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2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同时《立法法》第56条还规定行政法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2)《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3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所属机关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所属机关的立法权限。《立法法》第71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同时,《立法法》第72条还规定:“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4 省、自治区、直辖市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员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性法规有两个问题,一是不能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另外一个是要根据本地区的需要来进行制定。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是需要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立法法》第64条还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2)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5 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 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立法法》第7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2)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6 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立法法》第66条第2款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的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7 授权立法 《立法法》对授权立法的规定。授权立法,又称委任立法或委托立法。《立法法》第9条规定:“本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做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立法体制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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