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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混合式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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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式诉讼的特征是:

一、保留了法官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证据的权力,注重发挥法官在调查案件事实方面的能动性,表现了对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优势的客观态度;

二、大力借鉴当事人主义诉讼的因素,在诉讼中注重发挥控辩双方的积极性,注重控诉辩护双方平等对抗。在法庭调查中,实行英美式的交叉询问等 制度,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04条规定:“审判长或陪席审判员,应首先讯问证人、鉴定人、通译人或翻译人。"(第1款)“检察官、被告人或辩护人,可 以于前款讯问完毕后,告知审判长,讯问证人、鉴定人、翻译人或通译人,于此情形,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或通译人调查,如果是出于检察官、被告人或辩护人 的请求时,应由提出请求的人首先讯问。"(第2款)“法院认为适当时,得征询检察官、被告及辩护人之意见,变更前两项讯问之顺序。”以期取两大诉讼模式之 长而摈弃其短。

混合式诉讼相关词条

  • 诉讼

    诉讼是人民或检察官请求司法官本着司法权作裁判的行为

  •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所谓职权主义是指,在诉讼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控辩双方居于从属地位,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判决不局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起诉方式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侦查在诉讼中居重要地位,救济程序比较完善的一种诉讼模式。

  •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当事人主义是英美法系国家赖以解决民事纠纷的民事诉讼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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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7:0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