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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给付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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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

1、必须有合法债务存在。
2、债务履行必须是可能的。履行是否可能应以履行期限到来时来确定。如果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可能履行,则为履行不能。
3、必须债务已届履行期。对于定期债务,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则不必经过催告即可构成迟延。对于未定期债务,债务人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则构成迟延。
4、必须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为履行。
5、必须无法律上的正当理由。

法律效力

1、债权让可要求继续履行。
2、债务人应当赔偿因迟延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害。例如,当事人一方迟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的逾期利息。此外,按照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3、债务人对给付迟延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也应负责。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迟延后债务人再履行债务时,如对债权人已无利益,债权人得拒绝受领,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失。
5、给付迟延后,对方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给付迟延相关词条

  • 主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的、自始确定的,并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交付标的物、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

  • 给付请求权

    给付请求权,就是权利人要求相对的义务人履行一定民事给付义务的权利。

  • 受领迟延

    受领延迟,亦称“债权人迟延”。指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履行拒绝受领或不能受领。即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已经提供的给付,未为受领或未为其他给付完成所必须的协助的事实。

  • 行政给付

    行政主体在特定情况下,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其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 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之诉。给付之诉以请求履行的义务是否到期为标准,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两个方面。

  • 给付不能

    给付不能,是指在债务关系范围之内应予完成的给付最终没有能够得到完成。给付不能包括事实不能与法律不能,全部不能与部分不能,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给付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因而导致债务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债权人无法请求继续履行。

  • 不法原因给付

    不法原因给付是指基于违反强行法规或公序良俗原则而为的给付。

  • 民事给付之诉

    民事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之诉。给付之诉以请求履行的义务是否到期为标准,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两个方面。

  • 给付拒绝

    给付拒绝,来源于德国法对给付障碍体系之各给付障碍形态划分。然而,对于给付拒绝能否作为一种独立的给付障碍形态,理论上始终存在争议。在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构成了给付障碍体系之给付拒绝制度。

  • 加害给付

    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它是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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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6 3:5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