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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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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先诉抗辩权行使的限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二。上述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一般保证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1)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

法条规定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3、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4、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5、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关于一般保证保证期间的中断

保证期间可以中断。我国《担保法》规定,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 只有在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并且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后,才能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再经过执行程序,时间上需要一 个过程,等这个过程结束了,保证责任的期间可能早已超过,这样对债权人显然不公平。因此,我国《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这是对债权人和保证人利益的一种平衡。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规定过于倾向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于本已无偿负担保证债务的保证人不甚公平,我们可以考虑在诉讼或仲裁开始时,暂时中止保证期间的计算,从而避免对于债权人的过分不利。

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

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3、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连带责任保证的中止的情形与一般保证相同。

4、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一般保证的求偿权

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3、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注: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4、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一般保证相关词条

  • 保证责任

    就是保证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采取保证的这种担保方式的情况比较常见,但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多。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如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在贷款时,既追求自身的经济效益,又考虑放贷资金的安全,一般是在有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时,才与借款人签订合同。但往往又因保证人无代偿能力、保证人不具备主体资格等因素,很难使保证责任落到实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本文将从广义上对保证责任,包括无效保证中保证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作法律上的探讨。

  • 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的协议。保证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约作为保证合同成立的典型形式;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主债务人共同订立合同;三是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

  • 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仍具有一般保证的从属性。连带保证仍以主债务的成立和存续为其存在的必要条件。连带保证不具有补充性。连带保证人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先向保证人要求其履行保证义务,而无论主债务人的财产是否能够清偿。

  • 保证期间

    所谓保证期间就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在一般保证中)或向保证人(在连带保证中)主张权利。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证人则不承担保证责任。可见,保证期间构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 连带保证

    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至时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的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保证人

    保证人是指接受主债务人的委托对债权人提供保证并承诺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负有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的人。广义的讲,保证人是对某项事务作出保证行为的人。再如债务等项的担保方面,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是非票据债务人对于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作成保证行为的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同样的责任。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定期保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定期保证是指保证合同规定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保证人仅于此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未在此期限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即可免其责。

  • 第三方保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第三方保证是指根据约定,当借款人发生违约事件或未能还款时,由第三方代为偿债的合同安排。

  • 保证反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反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外的保证人和原担保人约定,当原担保人的追偿权到期待以实现时,由该保证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反担保方式。

  • 保证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范围是指保证人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也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它包括主债权以及附属于主债权的一切费用。主要有: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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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2:1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