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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说明理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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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说明理由制度的特点

  第一,附属性,是指说明理由是附带在一个法律上已成立的行政行为之上,不是法律上已成立的行政行为,就不存在说明理由之必要;

  第二,论理性,是指说明理由是行政主体就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所进行的一种主观法理上的论证;

  第三,明确性,是指行政主体就行政行为所作的说明理由在内容上必须是确定清楚的,避免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理由在理解上产生歧义;

  第四,程序性,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同时,必须作出该行政行为的理由。

二、说明理由制度的内容

  行政主体作出涉及相对人权益的决定、裁决,特别是作出对相对人权益有不利影响的决定、裁决时,必须在决定书、裁决书中说明其事实根据、法律根据或行政主体的政策考虑。除了具体行政行为以外,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或发布其他规范性文件时,在可能的条件下,也应在有关的政府公报中说明其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

说明理由制度相关词条

  • 行政回避制度

    行政回避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正性,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请求,有权机关依法终止其职务的行使并由他人代理的一种法律制度。

  • 行政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由行政主体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随之向行政主体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主体听取其意见、接纳其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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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5: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