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
担保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从我国担保法的内容看,债的担保应当说是指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的,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担保法上的担保,又称债权担保、债的担保、债务担保,是个总括的概念,内涵丰富,外延极广。在我国的立法上并未对此下一明确的定义。
问题 | 间接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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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 一、间接担保性质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行使留置权无须签订合同。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 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担保方式可分为保 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 附属性:合同与担保之间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担保附属于合同。 选择性:我国合同法设立了担保制度,但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设立担保。 保障性:保障合同的履行是担保的最根本的特征。 二、间接担保范围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 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 约定。 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三、担保合同生效的时间抵押合同中,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四、间接担保的具体形式1.货物是否收取均须付款合同:买方与卖方达成协议,买方承担按期根据规定的价格向卖方支付最低数量项目产 品货款金额的义务,而不管事实上买方是否收到合同项下的产品。该合同具有如下特点: (1)买方必须定期支付 (2)买方每次支付不得少于某一固定最低金额 (3)买方在合同项下的支付义务是无条件的和不可撤消的 2.设施(或劳务)是否使用均须付款合同:项目设施的用户对项目设施的使用量无论是否达到合同预定的标准,都必 须无条件地支付某一个固定最低金额的使用费 3.取得货物付款合同:项目产品交付或劳务实际提供的情况下,买方应根据合同规定的固定价格定期支付某一最 低数量的产品或劳务的价款 4.按固定价格与数量供应原材料合同:供应商在规定时间按约定的数量、规格并以固定价格向项目单位提供原材料 间接担保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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