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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反担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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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担保措施概述

  反担保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反担保是相对于担保而言并在既存本担保关系的基础上设立的。作为反担保的对称并为反担保设定的前提和基础的本担保,是指并仅限于“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而债务人自己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则不在其列。因为债务人自己充当担保人时,不存在可期待的追偿权,自亦无从为其设立反担保。

  在本担保中,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须依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担保责任,以自己的财产代为债务之清偿。代偿债务后,该担保人即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就其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的债务,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反担保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我国《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二、反担保措施成立的条件

  一是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二是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三是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四是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三、反担保措施的意义与作用

  从本质上讲,反担保也是担保,故其同样具有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

  作为担保制度衍生出的一种特殊形态,反担保的具体作用与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反担保是维护担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实现的有效措施。这是其最直接的作用;

  第二,反担保有助于本担保关系的设立。谨慎的第三人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尤其是在担保人与债务并无紧密的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且对其承担担保责任后追偿权能否实现怀有疑虑的情况下,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这时,有无反担保措施,即直接影响到本担保的设定,若无反担保,第三人可能因虑及自身利益而拒绝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现实生活中,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时,几乎无例外地要求有反担保,其他担保人为减免风险而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况也日渐增多。

  第三,反担保能够作为一种调济手段,根据情况和需要与本担保精微地结合,为复杂情况下担保关系的建立提供便利。现实生活中,时常会因某种特殊情况或出于特殊的考虑,使得某一担保的直接设定遇到一些困难或障碍,这时,即可利用反担保方式以作迂回,并使其与适当的本担保相联结,从而化解困难、克服障碍。

  例如债务人自己有财产可供抵押、质押的,一般可直接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尽管这种物的担保较为可靠,但债权人出于以下某种考虑也可能不愿接受:

  (1)希望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能够便捷地从保证人处获得金钱偿付;

  (2)避免抵押物登记或质押物运输、保管等方面的麻烦;

  (3)担扰担保物日后处理不便,而折价给自己又无使用价值等。

  在这种情况下,即需要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其满意的保证担保,再由债务人向保证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与本担保恰当搭配、榫合联结以满足当事人的各种需要、维系交易安全并避免担保之风险。

  可见,反担保的设定,固然为本不算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关系又增加了若干链条与环节,使得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但反担保决非主观臆造的徒劳无益的繁琐机制,而是现实经济生活的客观需要在法律上的反映。

四、反担保措施的内容

  (一)抵押反担保措施及操作程序

  1.企业提供抵押物的范围。

  (1)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企业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企业所有的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企业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企业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和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申请企业需向担保方提交的抵押反担保资料。

  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所有权证明;抵押物评估材料;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抵押声明书’抵押物投保证明。

  3.抵押反担保操作程序。

  (1)合同当事人就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2)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或者复印件。

  (3)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如下:

  ①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该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管理部门;

  ②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

  ③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④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⑤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⑥以上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合同当事人可向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抵押合同公证。

  (4)反担保抵押率:不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一定值(如60%);可转让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一定值(如50%)。

  (二)质押反担保措施及操作程序

  1.企业提供质押物的范围。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I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可以作为抵押的动产也可以设定质押,将动产转移给保证人占有。

  2.申请企业需向担保方提交的质押反担保资料。质物清单、质物所有权证明、质押物评估材料、有处分权人同意质押的质押声明书。

  3.质押反担保操作程序。

  (1)合同当事人以动产质押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动产交付质权人。

  (2)合同当事人以权利质押的,应当办理以下手续:

  ①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手续;

  ③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应适用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④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向其他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3)质押反担保质押率。可转让动产质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一定比例(如50%)}知识产权质押率不高于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如50%). 有价证券质押率不高于现值的一定比例(如80%):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率不高于所占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如50%);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率不高于所占净资产一定比例(如60%)。

  (三)保证反担保措施及操作程序

  1.保证反担保企业应向担保方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资报告;当期(季、月)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中介机构验证的近两年度的财务报表(附审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贷款卡及查询结果;同意提供保证反担保的董事会决议;企业《章程》;法人代表证明(委托)书和法人代表(或委托人)身份证。

  2.保证反担保的审查程序按照对申请企业的审查程序进行。

  (四)应收账款质押形式

  采用应收账款质押的,其应收账款额应在担保额的1倍以上,且应收账款先于贷款到期时回笼的,该应收账款应部分提存用于还贷。

  (五)保证金反担保形式

  采取保证金反担保形式的,原则上保证金交纳比率为担保额的20%。如果被担保企业到期不能履行偿贷义务,保证金即为代偿金;被担保企业到期履行偿贷义务后,担保公司将如数退还保证金。

反担保措施相关词条

  • 设备抵押反担保

    设备抵押反担保,是指被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合法所有的设备依法抵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抵押设备必须权属清晰,有较高价值,易变现,购进的发票等票据齐全且与设备型号相符。一般设备抵押应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海关监管设备应经海关批准后抵押给特定的抵押权人并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

  • 反担保

    反担保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获反保证书。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 动产质押反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动产质押反担保是指担保公司担保借款人向银行贷款,而借款人则以其自有货物作为质押物为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

  • 非典型反担保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非典型反担保方式是指担保机构与客户双方的一种民事行为,就被担保财产的控制、处置达成一致意见。

  • 典型反担保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典型反担保方式是指符合法定的登记、公示要件、具备对抗第三人效力的反担保方式。

  • 保证反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反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外的保证人和原担保人约定,当原担保人的追偿权到期待以实现时,由该保证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反担保方式。

  • 反担保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反担保合同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而于债务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如银行对借款人发放保证贷款时,保证人因要承担风险,故要求借款人为自己再提供担保,借款人为保证人所提供的担保即属反担保。签订的合同即为反担保合同。

  • 反担保人

    根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反担保人是指应委托人的要求,通过反担保的形式指示受益人所在国银行向受益人开立保函的人。

  • 反担保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的规定,反担保方式是指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 反担保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反担保书,亦称“偿还保证书”,是指保证业务中保证人要求委托人(被保证人)签署的一份书面的格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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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7:3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