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协议
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就双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的归属所作的约定。约定的内容可以是婚前财产及婚后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可以约定为共同所有。
问题 | 忠诚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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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忠诚协议的效力争议我国曾经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第六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以婚前或婚后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协议系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应当予以支持”,这条规定引起很多争议,因为考虑到法律的指引作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最终未纳入该条款,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要求以“忠诚协议”获得赔偿的案例却是屡见不鲜,对忠诚协议是否有效众说纷纭,学理上也存在诸多争议。 二、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首先,忠诚协议不是身份协议。身份协议是为创设或解除身份关系而达成的基础性协议,而忠诚协议最终是对财产的处理,违背忠实义务虽涉及到身份关系,但只是忠诚协议实现的一个条件而已 。 三、忠诚协议签订的注意事项1、一般来说,男女之间所谓的“忠城协议”,不能适用《合同法》来调整,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 2、从“忠诚协议”的内容来讲,如果有限制一方基本人权,如离婚自由权、人身自由权、通信自由权等的相关条款是无效的;剥夺孩子抚养权、探望权的条款无效,因为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是以考虑孩子利益为着眼点,探望是父母的权利也是义务,不能将剥夺抚养权、探望权作为对过错方的惩罚;还要注意对家庭财产的分配不能影响一方的基本生活;约定的赔偿数额要符合家庭经济的实际情况,明显畸高的法院不会认可。 3、不要在“抓奸现场”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忠诚协议”,要出轨方立刻签。这会被认为是在“胁迫”状态下所签,不具有法律效力。 4、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忠诚协议”一般是判决离婚时才有可能支持。不离婚只要求按协议赔偿的,法院立案的可能性非常小。 5、虽然一般来说忠诚协议没有法律效力,但如一方有重婚、有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书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四、忠诚协议案例案例1借腹生子丈夫变心 忠诚协议被判无效 2004年12月,李某与杨某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杨某一直未孕。2008年5月,两人决定实施借腹生子计划,但杨某要求丈夫不能与他人产生感 情,否则应赔偿15万元给自己,并且签订了一份“协议”。2008年6月,双方找到借腹者吴某,以5万元现金请吴某帮助生个小孩。之后,李某与吴某感情日 益加深。2009年12月,吴某生育一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妻子杨某离婚。 法院支持李某的离婚诉求,但是,杨某庭审中提出的15万元赔偿要求,由于双方协议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法院不予认可。同时,鉴于双方特殊情况,李某应给予杨某一定的经济补偿为宜,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妻子因无生育能力,决定让丈夫借腹生子,不料丈夫与借腹者产生感情。新干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许两人离婚,丈夫给付妻子1万元作为补偿款。 案例2签忠诚协议后出轨 法院判决协议有效 新婚夫妻签订 “忠诚协议”,约定出轨一方给予另一方10万元赔偿金,并无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无条件同意离婚。赣县人民法院近日支持了夫妻“忠诚协议”中的两则条款,判决两人离婚,丈夫赔偿妻子精神抚慰金1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妻子所有。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戴某2012年8月双方签订“忠诚协议”: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发现一方出轨,则:1、给予另一方10万元的赔偿金;2、无条件同意离婚。后杨某发现丈夫戴某有外遇,将戴某诉至法院,要求戴某履行“忠诚协议”确定的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之间就放弃财产或者约定由出轨方给予受害方一定的赔偿金,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是在双方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平等条件下自愿签订的,协议内容也没有损害他人利益,该协议应认定为有效。 忠诚协议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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