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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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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返还彩礼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二、返还彩礼的条件

1、返还彩礼要以当事人缔结婚姻关系为前提。

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

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

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4、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

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5、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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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返还彩礼的注意事项

1、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

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考虑到问题的特殊性,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可以由双方首先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达成合意,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和家庭的利益。

2、不能认定为是彩礼的情形: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3、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4、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很少;许多时候,彩礼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四、返还彩礼的案例

 案例一离婚时卖汽车引发纠纷

  男子黄林和女孩高洁相恋后准备结婚。2012年年底,双方决定共同出资购买一辆汽车,该车登记于高洁名下。后黄林支付了7.5万元车款,而高洁支付了6万元。婚后,黄林又偿还了二人婚前消费3万余元,而且二人还购买了白金戒指一枚、玫瑰金情侣戒指一对,共花费了1.7万余元。

  天有不测风云,原本感情较好的小夫妻,却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以至于不可调和并分居了。在闹矛盾期间,高洁将汽车变卖。过了一段时间,黄林起诉要求离婚,并请求法院判决婚前购买的汽车属于双方共同财产。由于高洁已将汽车变卖,故要求给予他补偿。而高洁在庭审中反驳道,黄林出资7.5万元购买的汽车,登记在她的名下,应视为黄林婚前对她的赠与,属于她的婚前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汽车购买时,原告出资7.5万元,被告出资6万元,双方均无异议。被告主张原告出资的7.5万元为婚前给付的彩礼款,考虑本地区确有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故该7.5万元按风俗应视为婚前赠与被告的。最终,法院判决7.5万元女方不予返还,其他财产依法分割。

  案例二离婚自愿调解法院不干涉

  女孩小园经人介绍与男青年王春相识,并于2012年结婚。但是经历了短暂的共同生活之后,双方开始因性格不合经常闹矛盾。几个月后,二人分居了。经过仔细考虑后,小园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由于婚前王春给了小园几万元彩礼,所以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求小园退还。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法官经细致询问,得知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都同意离婚。于是,法官主持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进行调解,并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协议:双方自愿离婚,法院依法准许;汽车归小园,家电归王春。而王春婚前给付的彩礼款,小园自愿退还给王春,当庭给付。

返还彩礼相关词条

  • 结婚彩礼

    结婚彩礼钱,一般是指新郎一方购买婚房,家具,婚后生活用品,以及各种婚礼仪式花费的钱财。

  • 彩礼

    彩礼,是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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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8:5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