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权
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
问题 | 继承权的丧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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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继承权主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 1、法定继承人。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婚姻法》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 二、继承权丧失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否既遂,也无论杀害动机为何均丧失对于被继承人本人的继承权;另外,该继承人仅丧失其所所害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是丧失被继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的继承权。 (二)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要求杀害的目的必须是争夺遗产; 与(一)同,该继承人仅丧失其对所争夺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三)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此处要求虐待被继承人的必须情节严重而遗弃被继承人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 另外,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此种情形若继承人后来悔改的并且被继承人于生前表示原谅的,其继承权可以恢复。因此这种情形下有过错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并不绝对丧失。 (四)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依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但是不以此为限其他情形若可认定情节严重也导致丧失继承权。 三、继承权丧失的效力1、.继承权的丧失于继承开始时即发生效力 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既可发生于继承开始前,也可发生在继承开始后,但因继承权的丧失是使继承人失去继承的资格,因此,继承权的丧失应于继承开始时即发生效力。因继承权的丧失,涉及继承人的继承资格的被依法剥夺,因此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的,应由人民法院确认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人民法院在遗产继承中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继承权的丧失溯及继承开始之时发生效力。 2.、继承权的丧失对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发生效力 继承权的丧失,是继承人对特定的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丧失,仅对特定的被继承人发生效力。因此,继承人因法定事由丧失对某一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并不影响其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但依我国现行制度规定,继承权的丧失对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发生效力,即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四、继承权丧失案例继承权的丧失李铁山早年丧偶,1996年退休后开了个五金商店,由于商店地处闹市区,生意相当红火,几年下来攒了不少钱。小儿子李立因吸毒经常到店里拿钱,父亲不给即抢,并多次打伤父亲。一次李立因犯毒瘾又来抢钱,李铁山没给,李立拿刀就砍,李铁山当场死亡。二儿子李刚恰巧看见父亲惨死,当即将李立打死,并因此被判刑12年。大儿子李建在办理父亲的丧事时,无意发现父亲的遗嘱,由三个儿子平分他的遗产。于是李建偷偷改了遗嘱,增加了l万元应继承份额。 [问题]1.大儿子李建是否有权继承遗产?2.二儿子李刚是否有权继承遗产?3.本案应如何处理? 1.李建仍享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规定,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情节严重进行了界定,即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李建虽有篡改遗嘱的行为,但不构成情节严重,并不丧失继承权。 2.李刚也享有继承权。《继承法》第7条规定,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也就是说,如果不是为了争夺遗产而是因为其他原因杀害其他继承人,并不丧失继承权。本案中李刚杀害李立的行为是见父亲被害,出于义愤,因此不丧失继承权。 3.本案中因李立有故意杀害李铁山的行为,因此丧失继承权。遗嘱中原由他继承的份额,应由其他继承人继承。因此,本案中的遗产由李建与李刚共同继承。 继承权的丧失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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