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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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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目的的简介

    合同目的在合同理论中是一个非常有用和重要的概念,它可以被用于贯穿于合同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许多制度和理论中来解释合同关系演变的基本原理。理论上所使用的合同目的,通常在这样的几个意义上被使用的:一是用以讨论合同何以具有效力,约束缔约人,即合同如何符合正义的问题;二是用来探讨合同,以及以合同为典型的法律行为制度的目的功能;三是界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具有的真实意图。

    在对合同目的概念的理解上,传统的规范论解释,实际上是套用法律行为之法律意义,对合同的制度功能进行演绎的结果。规范论的实质是将“合同目的”的内涵等同于意思表示中的效果意思。按照规范论解释的话,合同目的将无法容纳其在我国法上所具有的全部含义。利益论从利益的角度解释合同目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如果我们仅将合同的目的界定为“利益的变动”,尚不够深入和完整。我国法上的合同目的并非是指合同中一般的利益或合同的全部利益,而应是指对合同构成实质意义,一旦违反将导致合同解除的根本性利益。 

我国法上“合同目的”概念具有较为独特的内涵,不能将其等同为意思表示中的效果意思。那么根据意思表示构成要素的分析,合同目的的内涵将只能在意思表示中的目的意思要素中去寻找。“合同目的”与“目的意思”两概念,虽然都包含有“目的”用语,但二者也不能够完全等同。意思表示的目的不能等同于意思表示的具体内容,意思表示的目的应统领和涵摄意思表示的全部内容。

合同目的的作用

对合同的其他具体条款进行补充完善

1、对合同具体条款约定不明确的完善。

合同目的反映当事人的订约意图,而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等具体条款是为实现该目的而确定的具体事项。合同目的相当于“纲”的作用,而合同的其他具体条款则是“目”。如果当事人考虑很充分,合同具体条款很完善,则合同的目的可以得以实现。但是人所能考虑到的事项毕竟是有限的,而且合同条款的篇幅时有限的,很难对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都充分考虑。当考虑不周时,可能导致合同具体条款的漏洞,即合同约定不明确,此时,合同目的就可以成为对这些漏洞的补充完善。

2、对合同具体条款解释的作用。

合同的具体条款可能相互矛盾或者意思不唯一,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结合合同目的对合同进行符合双方真实意思的解释。合同目的可以被认为是合同双方合意的基础,在出现合同具体条款意思不明确或者相互矛盾时,根据其合意的基础往往做出判断符合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是一种合理的解决方式。

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义务

1、对合同附随义务的确定。

合同附随义务,是指合同条款中没有规定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商业习惯、交易惯例合同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如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虽然合同中并未对该款规定的义务进行明确,但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应当承担上述义务。这些义务可以根据合同的目的而定,因此,合同目的具有对合同附随义务进行确定的作用。

2、确定合同解除权成立与否。

对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决定作用。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作用时,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受到一定限制。

3、确定是否承担定金责任。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从该条规定看,不履行合同义务肯定应当承担定金责任,但是对于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是否应当承担定金责任仅从该规定无法得出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上使用了合同目的能否实现作为一个标准。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虽然约定了定金条款,但对于定金承担的条件没有明确的规定,就可以采用合同目的是否实现作为一个违约方是否承担定金责任的标准。

可作为确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当事人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享有撤销权。此种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是否存在重大误解决定合同是否效力待定。合同目的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的体现,如果合同的标的等等重大条款符合合同目的,则不应当认为存在重大误解。如果不符合,显然就存在重大误解。这种情况下,明确的合同目的对于确有误解的当事人的主张具有比较强的证明力,而且证据也易于取得。所以,当合同当事人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合同目的可以作为确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并且,合同双方合同目的的实现程度可以作为误解是否重大的标准。

 

 

合同目的相关词条

  • 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 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 合同订立

    合同订立,是指两方以上当事人通过协商而于互相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的行为。

  • 合同履行

    合同债务人全面、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即依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报酬等内容,完成自己承担的义务,),债权人的合同权利得到完全满足,从而使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过程。

  • 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主要是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合同权利

    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 合同责任

    合同责任是指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附随义务或违反《合同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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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5:3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