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回避
刑事回避是指与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关系的人员及机构,不得参与该刑事案件的处理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刑事回避制度起源于古罗马的“自然正义”原则,历来被称为公正司法的“第一道防线”。
问题 | 回避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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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一、概念回避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审判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应当主动退出对案件的审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有权申请更换上述人员的制度。 也有学者称,回避制度是指法律规定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不得参加该案审判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二、适用对象现代回避制度适用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执行员。 三、回避制度的意义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所设立的制度,世界各国诉讼立法都有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回避制度的设立意义深远,主要体现如下: 1、防止审判人员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徇私枉法裁判,通过回避制度来确保审判人员能够公正审判案件,以提高司法公信力,实现司法公正。 2、能够让当事人放心人民法院的审判,消除当事人对诉讼公正性的疑虑,信任法官,从而尊重和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以提高人民法院的威信。 3、回避制度可以减轻法官裁判案件时的心理负担。法官在职业上是掌握法律的裁判者,同时也是一个生活在各种社会关系和舆论中的普通公民,我们在要求其遵守一定的司法职业操守和担负维护司法公正职责的同时,也要至少在制度上给予其能够实现公正裁判的环境,避免其在司法公正和人伦情理之间抉择的心理痛苦。 四、回避的方式和程序《民事诉讼法》45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46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4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五、回避情形(一)《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为确保司法公正,于2000年1月31日下发了《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该司法解释就审判人员执行回避制度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1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2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第3条: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第4条: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5条: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6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或者根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举报,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核查属实,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7条: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认为审判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有关意见反馈举报人。 第8条:审判人员明知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予以处分。 审判人员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具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故意不作出正确决定的,参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9条:本规定所称审判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本规定所称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是指法院中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 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 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 (二)《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44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回避制度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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