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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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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概念

所谓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诉讼的进行中,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来的人。

民事诉讼中,一般只存在着利益对立的双方当事人,但在特殊情况下,因为诉讼中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或法院处理的结果还涉及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当事人,为了顺利地解决相关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纷争,各国民事诉讼法普遍确立了第三人诉讼制度。

二、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特征

1.从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来看,他具有独立的诉讼请求,该请求既不同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同于被告的答辩主张;或虽不具有独立的诉讼请求,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从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来看,其参加诉讼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从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来看,是在他人之间的诉讼开始后才参加诉讼的,第三人以他人之间已经存在的诉讼为前提。

三、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分类

根据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参加诉讼的方式和诉讼地位的不同,民事诉讼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民事诉讼法》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 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的全部或者一部,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的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既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同意被告的反诉请求,他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了一个新的诉讼请求,他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即作为他的被告。

第三人参加诉讼,实际上是将两个民事诉讼,即将原来当事人之间的本诉和第三人 与本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合并审理。人民法院将这两个诉讼合并审理,便于查明案情,彻底解决纠纷,也避免因将两个有关联的诉讼分别审理而可能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例如,甲、乙二人因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争议,甲把乙起诉到法院,丙认为甲乙所争议的房屋属于自己所有,甲、乙二人对房屋均无所有权,于是,丙就参加到甲与乙所进行的民事诉讼中,那么,丙就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实体权利,但他同诉讼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诉讼结果可能涉及到他的实体权利,因而参加到他人进行的民事诉讼中,以维护自己利益的人。

例如,甲公司起诉乙公司销售给他的锅炉质量不合格,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在民事诉讼中,乙公司提出制造锅炉的材料是从丙公司购买的。如果将来乙公司败诉,丙公司就可能对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丙公司申请参加到诉讼中,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供给乙公司的锅炉材料符合质量标准,以免除自己将来可能对乙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途径有两种:一是根据自己的请求;二是由人民法院通知。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实际是将一个已经开始的诉讼和一个今后可能发生的潜在的诉讼合并审理,从而达到简化诉讼,方便当事人,彻底解决纠纷的目的。关于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规定,从诉讼理论上讲,应当在诉讼进行中,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参加。判决前应当理解为终局判决前,第一审作出判决前的任何阶段,第三人都可以申请参加诉讼;第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在第二审法院作出判决以前,第三人也可以申请参加诉讼。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有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和参加案件的调解活动,与案件原告、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广义上的当事人,具有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当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独立地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不受他人制约;

3、在一审判决中,人民法院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上诉权;

4、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调解涉及到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时,应当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

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调解时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第三人的同意,调解书应当同时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民事诉讼第三人相关词条

  • 第三人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的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 第三人诉讼

    第三人诉讼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第三人诉讼是指第三人以诉讼的原告、被告为被告提出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的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是指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被原诉讼中的原告或被告引进后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的人。搜索复制

  • 诉讼第三人

    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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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4:1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