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要求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诉讼行为。破产申请的提出,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起点,但是进入破产程序的前提。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问题 |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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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费用。破产费用可以定义为,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时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用,以及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和程序进行之必需而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总称。破产费用是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估价、清理、变卖和分配而必须支付的费用,需要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拨付。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破产费用包括: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二、共益债务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共益债务可以定义为,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或程序进行之必需而产生的一切请求权的统称。即指管理人或重整程序中的自行管理债务人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而负担的债务。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共益债务包括 :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三、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共同点与不同点1.共同点(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债务人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给付义务。破产程序的清偿对象是全体债权人的债权,所以凡是有关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保护、变价和分配的行为,都是为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进行的。在进行这些行为的过程中的支出,比如破产费用包括的破产案件的受理费用,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所需费用以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价值与目的都在于为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服务。因此,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同样都具有共益的性质。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 (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当优先清偿和随时清偿 。因为首先,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为破产程序的进行和全体破产债权人利益而产生的,理应优先于个别债权;其次,此时破产程序已开始,债务人财产资不抵债,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清偿和随时清偿,破产程序才能及时顺利进行。所以,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当优先清偿和随时清偿,这也符合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 (4)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管理人负责履行。在清算与和解程序中,只有管理人有权处分债务人财产。相对人的履行请求应当向管理人提出,法院认可管理人应核实的支出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不参与破产程序,先行受偿。 (5)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发生时间是破产案件受理以后,破产程序终结以前,这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与其他债权相区别的显著特征。破产债务是基于破产案件受理前的原因成立的债务,即破产债务成立的法律事实发生必须在破产案件受理以前。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中除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受理费用以外,都是破产案件受理后形成的债务。 2.不同点(1)在英国、美国和日本等国家破产法中,并不对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二者加以区分,而是平等清偿。而在德国,则赋予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不同的法律地位,当二者并存而财产不足清偿时,应首先清偿共益费用。这就是平等清偿主义与区别对待主义的区别。 (2)我国《企业破产法》借鉴国际上的做法,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进行了区别,专设第五章分别规定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且规定破产费用优先于共益债务受偿,由此确立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区别对待主义。 (3)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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