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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代书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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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书遗嘱的有效条件

第一,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代书遗嘱不是代书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而是代

书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载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而不可对遗嘱内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第二,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见证人一般是遗嘱人指定的,并经本人同意

的公民,不能以组织的名义为遗嘱见证人。继承法对见证人数量上的要求,主要是为了保障代书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真

实意愿的表露,也为了防止日后就遗嘱的效力发生纠纷。

第三,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将书写完毕的遗嘱,应交由其他见证

人核实,并向遗嘱人当场宣读,经遗嘱人认定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在场

见证的人为3人或更多的,都在遗嘱上签名更好,少则也得保证两人签名。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亲笔签名,不

允许他人代签。

继承法未规定用捺指印代替遗嘱人书写姓名这种替代办法,但根据大多数学者的意见,认为确有一些公民不具有书写

遗嘱的能力,甚至连自己的名字也不会写,所以应当允许这少许特殊的公民,在代书遗嘱上捺指印代替签名。但是,

有书写能力的遗嘱人不得用捺指印取代签名,代书人、见证人均不得以捺指印的方式代签名。

第四,遗嘱代书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遗嘱代书人必须不是

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因其直接参加继承,同继承存在着直接而重

大的利害关系,如果让他们担任遗嘱代书人,难免会弄虚作假,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甚至出现篡改遗嘱、歪曲遗

嘱本意、增加或减少遗嘱内容等行为,给其他继承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即使作为遗嘱代书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本人

没有恶意,也没有弄虚作假从中渔利,但因为其特殊的身份,必然引起其他人的猜疑,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因此,继

承人、受遗赠人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遗嘱代书人。

二、律师见证代书遗嘱中的风险防范

律师也可以执业律师的身份见证代书遗嘱。律师见证代书遗嘱,应当符合律师见证的基本业务规范,此项业务操作应

十分慎重。

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应当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从事见证业务,所以律师见证应当以律师事

务所的名义进行。在从事律师见证业务时,应当根据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有两名律师在场见证,由其中一名律师代

书,两名律师都应当在代书遗嘱上签名盖章,并同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所有签名和盖章应当注明年、月、日。

三、代书遗嘱范文

遗嘱

立遗嘱人:姓名、民族、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等信息

为了防止遗产继承纠纷,特请张甲和李丙作为见证人,并委托上海市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书遗嘱如下:

一、由于本人经常出差且患有高血压,为防止意外死亡和遗产继承纠纷,特立本遗嘱。

二、本人现有主要财产如下:

1、坐落于上海市西藏南路1899号城开大厦3306室房屋一套,面积180平米;

2、建设银行定期存款30万元,账号:123456789;

3、沃尔沃S40轿车一辆,车牌号:沪A-24680

4、股票若干,银河证券公司,账号:135790

三、对于上述财产,本人处理如下:

1、城开大厦3306室房屋由妻子王媛媛继承;

2、建设银行存款30万元及利息由女儿丁丽继承;

3、沃尔沃轿车由儿子丁大继承;

4、银河证券的股票由母亲谢红继承;

5、其他财产由妻子王媛媛继承。

四、希望大家尊重本人的遗愿,和平处理遗产继承事宜。

五、本遗嘱一式三份,由张甲、李丙、谭红琳各保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立遗嘱地点: 上海市陆家浜路1332号1409室

立遗嘱人:(签字)年月日

代书人:谭红琳(签字)年月日

见证人:(签字)年月日

见证人:(签字)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注意:

1、代书遗嘱,又称“代笔遗嘱”、“见证遗嘱”,是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之一。

2、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遗嘱的全部内容,而由他人代为书写的书面遗嘱。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5、该遗嘱形式适用于遗嘱人不会用文字表达处分财产的真实意思或者因某种原因不能亲笔书写遗嘱的情况。

四、代书遗嘱案例

继承人在场代书遗嘱无效

2013年12月,刘奶奶去世了,留下了一套50平方米的房屋,其地理位置相当不错,而且由于马上面临着拆迁,房产

价值涨到数百万元。

刘奶奶与前夫育有5个子女,早年前夫就去世了,后来刘奶奶与现在的老伴儿走到一起,从此没有再生育。

在妥善办理完丧事,老人家刚入土为安后,5个子女开始商量如何继承、分割老人所遗留下来的房产。而这时,现任

老伴儿却站了出来,拿出一份所谓刘奶奶的遗嘱。这份遗嘱上写明了房产留给他一个人继承,与5个子女无关。

原来,刘奶奶自2009年就身患严重疾病,常年卧床不起,生活不能够自理。2013年初,她感觉身体一天不如一天,

于是就叫来了她之前的同事王某、于某和现任老伴儿到自己跟前儿,由王某代笔写下遗嘱,内容为:“本人因年事已

高,特立遗嘱如下,本人百年之后将本人的所有财产及房屋留给丈夫一人,与其他人无关。”

随后刘奶奶在遗嘱上按下了手印,同时王某、于某及刘奶奶的老伴儿在遗嘱上也签了字进行见证。

对这份遗嘱,5个子女并不认可,认为继父单纯是为了霸占遗产,遂将继父告上了法庭。

究竟如何认定该事件中代书遗嘱的行为?该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记者采访了济和律师事务所的郭万华律师和北

京市海淀人民法院的苏航法官。

律师点评

郭万华律师表示,找人代写遗嘱,有手印无签名或见证人存在有利害关系的人,其立的遗嘱应被认定为无效。

遗产中的房屋是刘奶奶的个人财产,其老伴儿可以自由处分属于其份额的财产。根据《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

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依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的法定生效要件是除了符合遗嘱的一般要求,还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见证

人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要求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并且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

此外,《继承法》第18条还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

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郭万华律师指出,本案中,刘奶奶只是在代书遗嘱上按了手印,并没有签字,且见证人中一人系继承人,存有重大

的利害关系,故该份遗嘱应为无效,遗嘱内容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刘奶奶的5个子女和现任老伴儿应按照法定继承的法律规定予以分割刘奶奶名下的遗产。

法官说法

代书人必须参与立遗嘱全程

苏航法官表示,如立遗嘱人丧失书写能力,一般可以采用代写遗嘱,但我国法律对代写遗嘱规定比较笼统。因为遗

嘱系他人代为书写,且当时被继承人病得已经不能独立书写,因此一旦发生纠纷对遗嘱真伪的争议会比较大。

如果采用代书方式立遗嘱的,代书人、见证人一定要全程参与立遗嘱过程,确保遗嘱内容确实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

的反映。如果见证人、代书人对遗嘱内容、过程均不了解,则在诉讼中该遗嘱的真实性很难让法官采信。

见证人最好与继承人无关

苏航法官建议,见证人最好是采用立遗嘱人的邻居、朋友、居委会、村委会干部及干休所领导等,不推荐采用继承

人的朋友、邻居、同事、亲戚,虽然他们与立遗嘱人没有直接继承关系。

苏航法官表示,见证人的选择确实是法院认定代书遗嘱真伪、效力的关键。在见证人的选择上,应当选取文化程度

较高,责任心较强,地位较为中立的人员,并向其说明见证代书遗嘱的后果,即万一发生纠纷,可能需要其向法官、

人民调解员说明情况。

同时应当避免为了方便,继承人临时通知两名自己的邻居、同事担任见证人的情况,以免发生纠纷后因为不能排除

与本人的利害关系而影响对遗嘱的认定。

公开遗嘱内容可防纠纷发生

苏航法官建议,遗嘱最好在全体继承人在场的情况下订立,如无此条件,也应尽量在立遗嘱人能够表达意思时,将

遗嘱内容告知其他继承人。

在实践中,纠纷发生多因一方认为被继承人秘密订立遗嘱,对其不公,或继承人没有告知其已订立遗嘱,因此在遗

嘱经鉴定为真实后仍然拒绝承认。为此,虽然法律并无要求,但在立遗嘱时应通知全体法定继承人到场,了解立遗嘱

过程,避免发生纠纷。不具备到场条件或因法定继承人间关系紧张无法联系的,也可以由被继承人将立遗嘱情况告知

其他法定继承人。

代书遗嘱相关词条

  • 立遗嘱

    立遗嘱,是指立遗嘱人在生前立下遗嘱,表明自己的财产在死后归哪个或哪些继承人所有,立遗嘱分为自书遗嘱和见证遗嘱。

  • 遗嘱公证

    遗嘱公证,是指立遗嘱人欲立遗嘱,其立遗嘱的行为过程及遗嘱内容到公证处进行公证,以证明所立遗嘱为其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公证后其效力较高,立遗嘱人其后立的自书遗嘱不能视为对公证遗嘱的变更。

  • 遗嘱诉讼

    遗嘱诉讼,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对于遗产继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部分继承人将其他继承人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分配进行判决。

  • 篡改遗嘱

    篡改遗嘱,是指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其他继承人为了获得遗产私自修改遗嘱内容的行为。篡改遗嘱的,在分割遗产时可以部分或少分。

  • 遗嘱鉴定

    遗嘱鉴定,是指其他继承人对遗嘱内容真伪有争议,要求对遗嘱进行鉴定,法院依据其他继承人的申请,指定鉴定机构对医嘱进行鉴定,法院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进行判决。

  • 遗嘱日期

    遗嘱日期,是指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在所立的遗嘱内容中注明立遗嘱的日期。自书遗嘱的遗嘱日期为立遗嘱人自己书写,代书遗嘱的遗嘱日期为代书人书写。

  • 遗嘱见证

    遗嘱见证,是指立遗嘱人欲立遗嘱,找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做见证,以证明其所立遗嘱的过程是合法有效的。见证人一般是两人以上。

  • 有效遗嘱

    有效遗嘱,是指立遗嘱人所里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是合法有效的,如果提起诉讼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 遗嘱格式

    遗嘱格式,是指立遗嘱人立遗嘱时书写遗嘱的形式必须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比如自书遗嘱必须立遗嘱人自己书写,标题要写明遗嘱字样,要有立遗嘱人的签名和注明立遗嘱日期。代书遗嘱要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见证。

  • 没有遗嘱

    没有遗嘱,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遗嘱或者虽立有遗嘱,但因所立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或实质要件而导致遗嘱无效,最后的继承将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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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2:1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