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冷冻胚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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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冷冻胚胎的相关知识不育夫妇在孕育试管婴儿时,卵子和精子在体外受精,受精卵移到培养箱内养育成胚胎后,再移植到女方的子宫腔内。而女方通过促排卵取出的多余优质卵子和精子结合育成胚胎后,可以用冷冻的方法将它们保存起来,如果第一次不成功,可以将它们解冻,进行第二次、第三次尝试。在实施试管婴儿技术时,医生通常会培养10个左右的胚胎,植入患者子宫内的一般为2到3个胚胎;未被选入宫的胚胎,则通过冷冻后被置入-173℃的液氮中保存,以避免患者反复接受促排卵治疗,同时节省医疗费用。在此期间,如果患者怀孕失败,冷冻胚胎会被“唤醒”,再进行植入。冷冻胚胎的条件严格,需要在零下196℃的液氮罐里,这种环境下胚胎的代谢几乎处于静 止状态,所以能保持当时取胚胎时的质量。大家都知道父母越年轻胚胎质量相对越高,这就是冷冻胚胎的意义,即便夫 妻50岁时移植一个他们30岁取出的胚胎,胚胎的质量仍可停留在30岁。 二、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冷冻胚胎在法律上的的性质究竟是物、还是人,或是其他属性,目前仍有争议。人的冷冻胚胎属于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的范畴,对于它的法律属性问题,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一是“客体说”,认为冷冻胚胎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 体,具有物的属性;二是“主体说”,认为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的法律属性非为物,这些器官和组织从属于人的身体,因而属于法律关系的主体;三是“折中说”,认为体外受精胚胎等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既不属于主体,也不属于客体,而是在“主体说”和“客体说”之间存在的折中立场。杨立新教授认为,将冷冻胚胎等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作为民法领域中的伦理物,而不是将其作为主体,能够体现其特殊的法律属性和法律地位,能够得到民法的充分保护,因 而没有必要将其界定为主体,也没有必要在主体和客体之间创设第三类民法的基本范畴。本案判决并不否认冷冻胚胎作为特殊之物的法律属性。有学者认为,从医学角度上讲,49天也就是七周之前其还不具有胎儿的特征,因此对于这一时期胚胎的属性应认定为是物,属于《继承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公民个人合法财产中的公民其他合法财产。 三、冷冻胚胎的继承问题冷冻胚胎是否应当作为继承权的客体即遗产由继承人予以继承的问题,有学者认为,无论是在学理上,还是在实务中,都应当将冷冻胚胎的性质界定为特殊之物。既然它的法律属性是物,且为特殊之物。那么在物的所有权人死亡后,冷冻胚胎当然就成为遗产,是继承人继承的标的。依照《继承法》第三条规定,对于遗产的列举确实没有冷冻胚胎这一项。将冷冻胚胎作为遗产,必须将其列入“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项下。有疑问的是,将冷冻胚胎认定为“合法财产”听起来似乎并不贴切,原因在于冷冻胚胎与合 法财产的概念有诸多不合之处。其实这个问题并不复杂。在继承法领域,各国继承法一般并不像我国《继承法》那样列举遗产的范围和类型,而是对遗产仅作笼统的 一般性规定。我国《继承法》除了一般界定遗产概念之外,还具体列举了遗产的范围和类型,这样反而会对遗产概念的理解造成误解。应当看到的是,民法领域中的财产概念,是一个大的范畴,包括静态财产(物)、动态财产(债权)和无形财产(知识产权)。冷冻胚胎既然属于物的法律属性,当然就属于静态财产范围。不育夫妇对其产生的冷冻胚胎享有所有权,并无违法性,当然为合法拥有。当冷冻胚胎的所有权人死亡之后,该冷冻胚胎就必然成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成为继承人行使的继承权的客体。既然冷冻胚胎是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那么就应当允许将其作为遗产继承,并且予以特别保护,使其能够孕育成为一个人,不仅延续他父母的生命,还应当继承他父母的遗产。 四、知情同意书的效力一般来讲,冷冻胚胎的所有权人与辅助培育和保存冷冻胚胎的医院之间签署知情同意书的问题是一个特别值得研究的问题。患者在就医前签署的知情同意书,是证明医院 已经尽到告知义务的法律文书,它的功能在于,对于就医的有关事项,医务人员已经尽到告知义务,并且作出了自己的选择。这是患者行使自我决定权的行为。在知情同意书中,不育夫妇最为重要的意思表示,是对多余的配子的代为处理和丢弃以及对冷冻胚胎逾期后予以丢弃。那么,知情 同意书中关于对冷冻胚胎逾期予以丢弃的表述,是否能够作为在委托人死亡后对冷冻胚胎进行处置的意思表示。应当明确,在医院就诊时患者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尽管只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一方的签字,但属于双方的意思表示,构成《合同法》上的格式条款,应当适用《合同法》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 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故,该知情同意书中 对多余的配子的处理,符合表意人的真实意思。在处理上也没有问题。但是,对于表意人对冷冻胚胎超过保存期后授予医院的丢弃权,不能用于在其死亡后对冷冻胚 胎的处置上。表意人通过意思表示对于医院的授权,仅限于在冷冻胚胎保存逾期的情形,不适用于其他任何超出该范围的情形。将其解释为对冷冻胚胎的全部处置, 违反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属于无效解释。同时,对于包含有潜在生命的冷冻胚胎应当予以特别的保护,应当不受知情同意书的限制,只服从于法律的规定。 五、司法实践冷冻胚胎因其所涉及的关于中华伦理、失独家庭、亲情延续等问题引起了社会普遍关注,对于案件背后的立法、司法问题有哪些值得反思?随着科技的进步、生命质量的提高,类似的案件将会不断涌现,它涉及到人的生命问题、私有财产问题、人类伦理和法律规范问题,具有引导性和引领性,立法是否要考虑这些问题。有学者认为,冷冻胚胎即便不能作为继承的标的,是否可以考虑将其作为一个亲属的遗留物,作为一个情感上的寄托。就像遗体一样,虽然法律规定其不能被继承和随意处置,但是可以作为埋葬权的标的。冷冻胚胎也可以参考这种做法,让亲属保留,哪怕仅仅是留作念想也可以。因此从这些问题出发,冷冻胚胎案它对于婚姻家庭、法律伦理将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六、弃置问题一些夫妻 经过医生的详细讲解明白了保留胚胎的意义,因此最初签署协议时都同意继续保留胚胎。然而,自然受孕的几率每个月大约在30%—40% 左右,而试管婴儿的成功率已稳定在40%以上,越来越高的成功率使得备用的胚胎量也越来越多,绝大多数夫妻还没用完所有胚胎时就已经成功怀孕,彻底失败的 夫妻自然也不会有剩余的胚胎,加上中途放弃的部分夫妻,使得胚胎的存量越来越多。 然而,目前做完试管婴儿的夫妻要么按照协议定时续费保留胚胎,要么承诺 会来续费但一直没出现,要么就是换了电话完全联系不上。实际上,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的胚胎实际已经被“遗弃”,按照协议,两年后医院可以自行处置这些被 “遗弃”的胚胎。据各医院生殖中心统计,超过6成的夫妻最后放弃了当时取出的胚胎,可专家们认为,胚胎来之不易,也是一个生命的 种子,就这么销毁了十分可惜,所以在库存有限的情况下,尽量保留胚胎,实在多年找不到其主人的要么用于科研,要么只能销毁。医院认为,冷冻胚胎成本较高,需要24小时不断电;第二,医院“生育银行”条件也有限,容纳不下越来越多的无主胚胎,正是因为考虑到胚胎的特殊性,不少医院都会为“超期”的胚胎免费再保存几个月甚至更久,直到完全无人问津为止。“遗弃”胚胎的现象在全国都存在,据青岛、重庆、北京等地媒体报道,从2012年起这一现象就普遍存在。 我国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相关管理,目前只有2001年颁布的《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其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在2003年进行了修订,此后一直沿用至今。这两部10多年前出台的规章制度在业内人士看来已经有太多不足。该办法只适用于卫生部门下属的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等单位及其医疗工作人员。涉及冷冻胚胎的一点都没有。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限 制,加上每个医院的“协议”不同,冷冻胚胎最后的结局也不同。该办法明令禁止的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行为,以及代孕行为,实际还是有 不少地下组织在进行,这些胚胎也很可能是这些被“遗弃”的胚胎。 总而言之,法律应该明确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保存与使用限制,将人工生殖的许可、管理及监督纳入法治的轨道,而不只是靠医院与患者的一纸“协议”约束双方的行为。遗弃胚胎算遗弃罪吗?现在法律上还没有这样界定。虽然在做试管婴儿前所签的协议上就写明两年以上不联系,就视作放弃胚胎,但仍会尽力联系“父母”,然后定期对“无主”胚胎进行销毁。同时,应鼓励不需要保留冷冻胚胎的夫妻捐赠用于科研,并且给予一定的奖励。而科研单位必须保证胚胎只用于科研,科研结束后依法严格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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