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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规范性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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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所谓构成要件要素系指立法者用以描述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单位和具体元素,如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等。在刑法理论上,以构成要件要素是否需要法官进行价值判断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记叙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规范性要素系指由价值关系的概念或评价概念所表述,需要法官进行规范评价或价值补充的要素。从立法情况来看,规范性要素在我国刑法中大量存在,如“淫乱”、“侮辱”、“虐待”、“猥亵”、“淫秽物品”、“严重”、“重大”、“恶劣”、“公然”、“秘密”、“危险”、“危险方法”、“公共安全”、“依法”、“非法”、“司法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私财产”、“不符合……标准”等。

二、我国刑法理论上的历史沿革

长期以来,我国刑法理论界比较注重对构成要件、犯罪构成等构成要件要素上位概念的研究,也比较注重对故意、过失、目的等构成要件要素具体内容的研究,但对构成要件要素的基本问题却一直缺乏深入研究。有学者提出,构成要件要素是组成犯罪构成这一主客观要件有机整体的最基本元素,犯罪构成要件则是以行为的四个方面为依据由这些元素集合而成的、居于构成要件要素上一层次的单元或集合体。但这种分析思路并没有得到理论界的充分关注和积极回应。近年来,张明楷教授才在其《刑法学(第二版)》中正式引入这一概念,并进行了初步介绍。他指出,犯罪构成由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而组成,同样,各个要件也是由不同要素所组成,组成要件的要素,就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例如,行为、结果、行为对象等属于犯罪客观要件的要素,年龄、辨认能力、身份等属于犯罪主体要件的要素。故意、过失、目的等属于犯罪主观要件的要素。对构成要件的认识与理解,有赖于对构成要件要素以及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认识与理解。正确认识与理解构成要件要素,是正确认识构成要件乃至犯罪构成的前提。

三、特征

关于规范性要素的特征,刑法理论界并没有统一认识。有学者认为,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具有两个明显特点:一是非自然感官感觉性。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对客观事实的抽象和提炼而形成的一种具有深厚内涵的要素,是对行为内部的、不可感知而只能深入其中理解的事实的概括性、模糊性规定,因此,它们不像描述性要素那般易感知,而具有不可感知性。二是价值评判的必须性,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必须由法官在单纯的认识性活动的基础上,根据某种价值判断标准进行评价后才能确定,即法官必须进行价值判断。

四、类型

(一)两类型说

 该学说认为根据人们所援引的进行价值判断的规范的性质,规范性要素又可以区分为法律的规范性因素(如“他人的财产”)与非法律的规范性因素(如“猥亵”)两种情况,或者说是法的评价的因素(如自己或配偶者的直系尊属)与经一般的社会文化评价的因素(如猥亵)两种类型。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有关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定义中同样表现出这种理论倾向。

(二)三类型说

 该学说相对于两类型学说细化了规范性要素的类型以及归类方法,但是这种认识仍然是建立在传统的认识与评价的界定标准之上的。认为根据刑法中对有关规范构成要件要素规定的不同情况具体可以区分为需要法律评价的情况(如他人的财物)、需要认识评价的情况(如“欺骗他人”)以及需要社会、文化评价的情况(如“侮辱”)。

(三)四类型说

 该学说认为规范性要素具体可以划定为四种类型,例如日本刑法学者平野龙一就将之划定为:纯粹的法律概念,如妨害公务罪中的公务的“合法 性”;与价值有关的概念,如“虐待”、“猥亵”等;具有社会意义的概念,如“文书”、“住宅”等;伴随事实判断的概念,如“危险”等。张明楷教授也认为我国刑法中完全存在如平野龙一所论述的四种类型。

五、与记叙性要素的区别

(一)概念不同

记叙性要素是指对实际存在的各种人、事、物所作的事实性描述,如杀人罪中的“人”、盗窃罪中的“财物”等客观的、无需价值判断就可以确定的事实因素;规范性要素是指那些需要进行价值判断才能明确其含意的犯罪构成要素,如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放火罪的“公共安全”、渎职犯罪中的“徇私舞弊”、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中的“猥亵”等与价值判断有关的因素。

(二)要求的认识程度不同

记叙性要素与规范性要素的区分,在判断作为故意内容的认识程度方面,具有实际意义。例如,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故意,是否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物品的“淫秽性”?如果将“淫秽性”作为记叙性要素,那么必须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物品具有“淫秽性”才能认定故意成立,反之,如果将“淫秽性”作为规范要素,那么是否有“淫秽性”就成为法官判断的问题,行为人即使没有认识到“淫秽性”也可以认定故意成立。

(三)区别具有相对性

二者之间的界限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一方面,有些记叙性要素,或多或少也需经过价值判断。也有学者认为犯罪构成要素都具有规范性,或者相反,所有的犯罪构成要素也都具有记叙性。只是有的记叙性程度高一些,有的规范性程度高一些。另一方面,犯罪构成要素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比如故意杀人罪中的“人”这一要素,一直以来被认为是典型的记叙的构成要素,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关于人的起始标志, 先后出现了“阵痛说”、“一部露出说”、“独立呼吸说”等观点,同时随着科技的进步,已经脑死亡但心脏仍在跳动的人是否属于故意杀人罪中的“人”,也出现 了不同理解。

六、司法实践

(一)规范性要素的判断标准

学界对规范性要素的判断标准存在着诸多不同的见解,这对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规范性要素增加了一定的难度。有的学者从立法的角度来认识和把握规范性要素。例如,张明楷教授认为,规范性要素系由价值关系的概念或评价概念所表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有的学者侧重于从法官判断的角度对规范性要素加以界定。例如,麦兹格认为,规范性要素是需要填充的构成要件要素,即法官仅仅根据刑法条文的表述还不能确定,只有进一步就具体的事实关系进行判断与评价才能确定的要素。这种判断与评价,既可能是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也可能需要基于道德、礼仪、交易习惯等法以外的规范;有的学者则强调从行为人认识的角度得出结论。例如,在韦尔泽尔看来,规范性要素是“只有通过精神的理解才能获得其内容的要素”,而记叙性要素,则是“只要通过感觉的理解就可以获得其内容的要素”。

(二)明知是否是故意成立的前提

学界普遍肯定故意的明知内容应当包括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如德国学者耶塞克支出:故意必须设计针对客观构成要件的所有要素。在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情况下,充分的认识是必要的。台湾学者黄荣坚也人认为,要构建犯罪故意,除了行为人必须对于该当于不法构成要件的事实有所认知之外,还必须行为人归于不法构成要件有意义认识。尤其是对于所谓规范性要素,更是如此。如果欠缺如此的意义认知,行为人将欠缺故意所应有的不法态度的一时。并且如果以欠缺意义认知的行为为犯罪,刑法也无法达成其导正潜在行为人合法行为的功能。在司法实践中,怎么认定规范性要素中明知与故意成立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内容。

规范性要素相关词条

  • 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是指构成一种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四个要件,有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客体要件。

  • 主观要件

    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

  • 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是指犯罪行为人是通过什么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什么后果。

  • 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是指构成一种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四个要件,有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客体要件。

  • 记述性要素

    记述性要素是指如果存在一定的解释,无需进行价值评价,仅仅根据法定的认识的判断就可以认定的场合。例如,关于杀人罪的客体“人”,尽管对于“人”什么时候开始什么时候结束,在学说上有争议,但只要确定其解释,法官就可以不进行价值判断,直接对“人”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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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16:3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