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法律百科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法律知识:

 

问题 执行回转制度
分类
解答

 

一、执行回转的概念

 

执行回转又称再执行,是指在案件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的,执行机关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时的状况的一种救济制度。执行回转制度是针对执行发生的错误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措。

 

二、执行回转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产生执行回转的原因:“在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很显然,执行回转制度是针对执行发生的错误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在日常的司法实践中,发生 执行回转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是人民法院制作的先予执行的裁定,在执行完毕后,被本院的生效判决或者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所撤销,因先予执行而取得财物的一方当事人应将执行所得返还给对方当事人。

 

二是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裁定,在执行完毕后,该判决、裁定又被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经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后被依法撤销或变更,对因执行原判决、裁定而获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也应采取执行回转的措施。

 

三是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在执行完毕后,又因程序违法、或违背法律有关规定,被人民法院撤销的,也应由人民法院采取执行回转措施,责令一方当事人将执行所得返还给对方当事人。

 

三、执行回转的条件

 

(一)原执行依据正在执行或已经执行完毕。原法律文书已为法院全部或者部分执行完毕,才发生执行回转的问题。

 

(二)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只有当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的,才发生执行回转。因为正确的执行根据在执行完毕后,是不会产生执行回转的, 而一旦执行根据有错误,依法定程序被撤销或者变更,执行根据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即失去了其合法根据,那么法院就应当依法保护合法当事人的权益,让原来的被执行人的利益回复到原有状态。这里,人民法院撤销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只限于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经当事人申请,也可适用执行回转。

 

(三)新的执行依据是其必备条件。因为执行程序的发生以有执行根据为前提,再执行也不例外。法院要责成原债权人返还财产,应根据执行回转裁定进行。原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只是表明原执行依据失效,并不具有要求原债权人返还财产的强制性。所以,根据民诉法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定执行回转,再以此裁定为新的执行依据,责令取得财产的原申请人返还财产或强制执行。第四,只适用于原申请执行人取得财产的情况。

 

四、相关案例分析

 

    【案例索引】

 

汉阴县人民法院(2012)汉执字00052号执行裁定书

 

    【案情】

 

林森与刘东砖厂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汉阴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汉民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刘东向林森返还砖厂投资款16.5万元。判决生效后,林森向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案件在执行中,刘东履行2万元后,向检察机关申诉。安康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2010)安民监字第0003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后作出(2010)安 民再字第000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重审。重审后,汉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汉民初字第00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林森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被告刘东遂向本院提出执行回转申请,要求责令林森返还其在案件执行中履行的2万元及孳息。

 

    【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生效法律文书已被再审程序撤销,但重审判决中并无判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被执行人财产的判项,故原被执行人刘东申请执行回转没有法律文书的依据,应当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待重审法院作出由原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返还所取得财产的裁定后,由刘东再行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原文的表述为“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其中撤销判决裁定和作出执行回转裁定的人民法院没有审级的区分,故应当为同一机构,即本案中作出执行回转裁定的法院应当进行重审的审判庭,而非执行机构。法院进行执行回转的依据应当是原执行程序中的处分性裁定、撤销原判决的再审裁定和执行回转裁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重审程序所审理的对象是当事人之间的实体争议,不会也不可能涉及原执行程序问题,虽然判决、裁定因有错误而被撤销,但原执行程序并没有错误。执行回转不是对原执行程序的纠正,而是一个新的执行程序。《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回转制度的规定在执行编之中,非审判程序,故应由原执行机构作出执行回转裁定,并依据该执行裁定进行执行。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规定:“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所以,作出执行回转裁定的应当是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而非再审法院。但由此争议引出的执行回转依据问题,颇为值得深思。执行回转所依据的法律文书,究竟是再审判决,还是再审判决加上执行回转裁定,或者是原执行程序作出处分性裁定(如划拨、拍卖、变卖、抵付)加上再审判决和执行裁定呢?

 

处分性裁定与再审判决、执行回转裁定一并作为执行回转程序的依据,从表面上看有一定的合理性。比如,只有通过原执行程序中的处分性裁定,才能确定原执行程序究竟执行了多少财产,即具体案件中执行回转的数额问题。只有在确定了执行回转的数额,与新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回转裁定一并使用,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执行内容。不过持有此种观点的人忽略了一个问题,即依新的法律文书作出的执行回转裁定本身即具有完整的执行内容,该裁定书中须“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可见执行回转裁定应当载明执行标的额,该标的额不仅有原执行程序中处分的财产,还包括孳息。既然执行回转裁定已经具有完整的执行内容,显然不需要原执行程序中的处分性裁定。是否需要一并依据再审判决(新的法律文书)和执行回转裁定书?因为再审程序只对当事人原诉争的法律关系重新认定,新的生效法律文书只是宣告原执行依据无效或对其部分内容作了变更,并未要求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其从原被执行人处取得的财产的给付内容,仅依据新的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判断是否应当执行回转以及如何回转,因此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不能作为执行回转的依据。故执行回转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仅仅就是由原执行机构作出的执行回转裁定书。

 

在实践中,关于执行回转有几个事项特别需要注意:

 

一是执行回转是一个新的执行程序。前文有述,再审法院所审理的对象是当事人之间的实体争议,不会也不可能涉及原执行法院的执行程序问题,虽然判决、裁定因有错误而被撤销,但原执行程序并没有错误。执行回转只发生在生效判决确有错误,且经法定程序被撤销的情形下。被纠正的只是原执行程序所依据的法律文书,执行回转所补救的是被撤销的法律文书给原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人所造成的损失。不论原执行程序的申请标的额是否全部执行到位,原执行程序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时,该执行程序即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终结执行。而执行回转应当重新立案执行。

 

二是执行回转的启动。启动执行回转有两种形式,一是依职权,二是依当事人申请。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被撤销时,既可以依职权,也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据以执行的依据是其他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决定等等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5条之规定,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不能依职权进行。

 

三是财产范围包括孳息。执行回转中返还财产的范围包括原执行财产本身,也包括原财产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基于无因管理制度,还应扣除原申请执行人已经支出的财产管理费用[2]如原执行标的是动物,原申请执行人所支付的饲料费用等。

 

四是不能返还财产的赔偿问题。原财产由于转让、毁损、灭失等原因不能返还的,在执行回转中,不能因此对申请执行人免责,而应当折价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例如,原财产是一台拖拉机,原价格为8000元,在执行回转前已毁损无法返还,在执行回转时,价格已上涨到10000万一台。在这种应当参照有关法律规定,价格上涨的,按同类产品的同期价格赔偿。原财产价格下跌的,按原执行时价格赔偿,只有按上述标准赔偿,才能真正恢复到执行前的状态。

 

执行回转,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执行程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实际执行工作中执行回转的案件相对较少,对执行回转的研究、探讨也相对少一些,许多问题需要从立法上进行系统完善。如所涉及的当事人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的认定和赔偿,以及原执行标的物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灭失后是否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甚至能否依执行回转程序进行等等问题,仍存在较大争议,亟需立法或司法解释以明确。

 

五、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海事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事执行工作、维护法制权威和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引用查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4条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恢复重建期间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有关期限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依法保护金融债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全市法院民事、行政、刑事和执行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执行回转制度相关词条

  • 执行回转

    执行回转又称再执行,是指在案件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的,执行机关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时的状况的一种救济制度。执行回转制度是针对执行发生的错误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措。

随便看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

 

Copyright © 2002-2024 lawask.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7 6:4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