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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标权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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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保护商标权是健全商标法制的中心环节,是保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意义

保护商标权的意义:

1)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社会主义竞争秩序;

2)制裁侵权行为,维护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3)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三、商标侵权行为的类型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的类型有: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专用权的商品;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四、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商标权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侵权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此外,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还包括赔偿损失、即发侵权的制止与证据保全的规定。

对于商标侵权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制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罚款等措施。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假冒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应承担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的刑事责任。

五、案例分析

案例一:涉嫌侵犯国际名牌手机商标权案

 

2006年4月27日,根据“SANYO”商标注册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线索,福田工商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福田区南园路某大厦18楼及33楼的两个房间进行检查。这两个房间占地约300多平方米,房间内到处堆满了标有“SANYO”标志的手机及手机配件。在33楼,执法人员查获了大量用于生产加工手机的工具,几名工人正在加工组装各式名牌手机。

 

经调查发现,“SANYO”是日本三洋电机株式会社在手提电话上合法使用的注册商标,依法应予以保护。而在上述房间查获的手机及手机配件的标志与注册商标“SANYO”完全一致。

 

询问中,货主未能提供这批手机及手机配件的合法来源证明,涉嫌侵犯“SANYO”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清点,执法人员在上述房间内查获的涉嫌侵权的手机共计4990部,涉嫌侵权的电池、标识、充电器等手机配件共12万套(件)。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物品予以暂扣。

 

福田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同时认定:由于涉嫌侵权的手机及手机配件市值保守估计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涉嫌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罪,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为保证该案的正确定性和迅速处理,福田工商分局依法将此案移交福田公安分局处理。涉案的4名犯罪嫌疑人目前已被福田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点评(福田工商分局副局长黄细钦):本案涉及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侵权行为与商标犯罪的界定问题。《刑法》第213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罪。

 

何为“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中有明确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或“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可见,商标犯罪追诉的最低标准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

 

就本案而言,“SANYO”为日本三洋电机株式会社在第九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其中,核定使用的商品均包括手提电话、电池充电器、电池等,且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限内,依法应予保护。被投诉人未经“SANYO”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即手机上使用与“SANYO”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涉案数额保守估计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无论从哪一类标准来衡量,被投诉人的行为都已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涉嫌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罪。当然,如果涉案手机是翻新旧手机,则有可能会涉及到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从一重处断等问题。

 

案例二:涉嫌侵犯名牌洋酒商标权案

 

今年5月23日,根据“红牌”、“黑牌”商标注册人的委托代理人的投诉,福田工商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福田区辛城花园某仓库进行检查。该仓库内堆满了各类威士忌洋酒,酒瓶标签上标有“黑牌”、“红牌”或“CHVIAS”标志,3名工人正在包装。

 

经调查发现,“红牌”、“黑牌”及“CHIVAS”分别是黛尔吉品牌有限公司及芝华士兄弟(美洲)有限公司在威士忌酒上合法使用的注册商标,依法应予以保护。上述仓库内查获的洋酒酒瓶上标注的“黑牌”、“红牌”标志与注册商标“黑牌”、“红牌”完全一致,“CHVIAS”标志与注册商标“CHIVAS”近似。

 

行动中,仓库货主未能提供该批洋酒的合法来源证明,涉嫌侵犯“红牌”、“黑牌”及“CHIVAS”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依法对4266瓶涉嫌侵权的洋酒予以暂扣,并对货主进行立案处理。

 

点评(福田工商分局商标广告合同管理科科长欧道兴):本案涉及到了两种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即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本案中,“红牌”、“黑牌”均为黛尔吉品牌有限公司在第33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威士忌酒、利口酒和其它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而“CHIVAS”为芝华士兄弟(美洲)有限公司在第33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威士忌利口酒、威士忌(麦芽威士忌)、用威士忌制的或含威士忌的饮料(啤酒除外)。上述三项商标均在有效期限内,依法应予以保护。

 

《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当事人即货主未经注册商标人黛尔吉品牌有限公司及芝华士兄弟(美洲)有限公司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即威士忌酒上使用与“红牌”、“黑牌”以及“CHIVAS”相同、近似的商标,构成了《商标法》第52条第一款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权保护制度相关词条

  • 商标权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注册人拥有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 商标权质押贷款

    商标权质押贷款是指具有品牌优势的企业以其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物,从银行取得贷款的融资模式。

  • 商标权限制

    商标权限制是指在某些情况下,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的权利因与他人正当权利和公众利益产生了冲突,为了协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法律对商标权的行使和保护作出的必要限制。

  • 商标权无效

    商标权无效是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的,依法定程序使商标权归于消灭的制度。依各国通例,宣告无效的事由通常为:①违反商标构成的绝对条件;②与在先权利冲突;③损害驰名商标。无效宣告程序由行政主管机关或者法院依法进行,被裁决无效的注册商标,其注册的效力应视为自始无效。

  • 商标权证券化

    商标权证券化是指发起人把商标权未来可产生的、可量化的现金流作为基础资产,转让予特定目的机构,由这一机构利用合理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将流动性较差的商标权收益,转化成可以自由流通的证券,从而进行融资的过程。

  • 商标权制度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在我国,商标权是指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是指经国家主管机关核准注册而使用的商标,注册人享有专用权。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核准注册而自行使用的商标,使用人不享有法律赋予的专用权。

  • 商标权的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商标由商标权取得人创设的,其取得的商标权是最初直接取得的,而不是基于他人已存在的权利。

  • 商标权的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商标所有人权利的取得基于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其权利的范围、内容等都以原有的权利为依据。继受取得有两种方式:①根据转让合同,出让人向受让人有偿或无偿地移转商标权;②根据继承程序,由合法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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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8:37:08